李某、安徽水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劉成山、魯瑞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1543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某因與被申請人安徽水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安公司)、劉成山、魯瑞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新27民終5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某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未認定綠化管網工程系其施工屬事實認定有誤;原審在工程款中扣除魯瑞支付給袁海紅的款項沒有事實依據;原審未支持其退還一萬元押金的判決有誤;原審未判決水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阿里甫·鐵木爾
審判員郭宣宣
審判員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熱衣沙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