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方永磁電機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812民初1539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紙業公司)與被告深圳北方永磁電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磁電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陽紙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祥凱、謝利芬,被告永磁電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太陽紙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太陽紙業公司與永磁電機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PM39-25的《PM39#機項目(永磁電機)商務合同》解除;2.判令永磁電機公司返還太陽紙業公司支付的貨款907148.19元并支付太陽紙業公司違約金;3.永磁電機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太陽紙業公司明確違約金計算方式:從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以130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5‰,總計為1924000元;從2021年2月20日起暫計至2021年7月6日,以907148.1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年3.85%)計算,總計13387.99元。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16日,太陽紙業公司與永磁電機公司簽訂了編號為PM39-25的《PM39#機項目(永磁電機)商務合同》下稱合同,約定由永磁電機公司向太陽紙業公司供應2臺高壓永磁電機。合同第五條交貨5.1約定賣方應在2020年4月27日前將設備交付給太陽紙業公司。合同簽訂后,太陽紙業公司依約支付了預付款及提貨款共計907148.19元。經太陽紙業公司多次催告后,永磁電機公司遲遲未交付合同約定的設備。2021年2月8日,太陽紙業公司通過快遞的方式通知永磁電機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永磁電機公司返還太陽紙業公司已付款項、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太陽紙業公司的損失。太陽紙業公司認為永磁電機公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構成了根本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及合同第十條約定,太陽紙業公司已解除了與永磁電機公司簽訂的合同,永磁電機公司應予返還太陽紙業公司支付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但永磁電機公司至今仍未返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永磁電機公司辯稱,沒有按期交貨是事實,是因為訂貨廠家沒有按期交貨,同意返還太陽紙業公司已付貨款,不同意給付太陽紙業公司過高的違約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及證據分析,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20年1月16日,買方太陽紙業公司與賣方永磁電機公司簽訂了編號為PM39-25的《PM39#機項目(永磁電機)商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太陽紙業公司與永磁電機公司簽訂,永磁電機公司愿以總價款130萬元,向太陽紙業提供技術文本內談定的設備2臺高壓永磁電機并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合同條文。其中,合同第五條交貨5.1約定賣方應在2020年4月27日前合同設備全部運到買方工程現場。5.3約定賣方不能按合同及時交貨和提供服務及相關技術資料,應先期告知買方,并征得買方同意。否則應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每延期一天罰款延期設備價款的0.5%。第十條違約責任10.1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按期交貨(不可抗力除外),賣方應向需方償付延期違約金,每延期一天罰款延期設備價款的0.5%。10.2罰款的支付并不免除賣方交付延期設備的責任。10.3如果賣方遲交貨超過合同規定交貨期20天以上,則買方有權單方取消合同并以賣方違約論處,賣方應對由此而對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做出賠償。第十五條爭議解決15.1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和說明執行,并受其約束。本合同的履行地為設備的交貨地。15.2由合同產生或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買方與賣方均加蓋公司公章,并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合同簽訂后,太陽紙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2020年1月21日向永磁電機公司支付貨款381833.19元,于2020年5月22日支付貨款525315元,共計907148.19元。但由于永磁電機公司不能按時向太陽紙業公司交付永磁電機,2020年9月16日,太陽紙業公司生產車間員工史長娜向永磁電機代理人張經理發送電子郵件,溝通永磁電機的交付時間問題,內容為:“關于PM39項目永磁電機出現的問題事宜,太陽紙業吳總同意貴方在30天內將永磁電機發到現場,這是我方能承受的最后期限,請盡快落實,謝謝您的支持!”但截至起訴之日,永磁電機公司仍未按約定履行義務。
另查明,2021年1月22日,太陽紙業公司向永磁電機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根據郵件顯示,永磁電機公司的張新政于2021年2月19日已收到此通知
判決結果
一、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北方永磁電機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簽訂的《PM39#機項目(永磁電機)商務合同》于2021年2月19日解除;
二、深圳北方永磁電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907148.19元;
三、深圳北方永磁電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181430元;
四、駁回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97元,減半收取計7299元,由深圳北方永磁電機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孟令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芮芮
書記員梁爽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