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4執異64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與被執行人陜西好農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曹百利、王秋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與陜西好農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曹百利、王秋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本院執行。在執行程序中,申請人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依法受讓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在本案中的債權。同時雙方于2020年4月27日在《陜西日報》上發布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將本案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債務人及擔保人。故依法申請將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
經審查查明,中國農業銀行發展銀行乾縣支行與陜西好農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曹百利、王秋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7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7)陜04民初116號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陜西好農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下欠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發展銀行乾縣支行借款本金1330萬元以及利息366229.89元,應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分期清償完畢,曹百利、王秋蓮對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調解書生效后,因被執行人陜西好農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6月29日中國農業銀行發展銀行乾縣支行向本院申請執行。在本案執行中,申請人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依法受讓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在本案中的債權。同時雙方于2020年4月27日在《陜西日報》上發布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將本案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債務人及擔保人。申請執行人并對債權轉讓的事實予以確認,故申請人依法申請將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
判決結果
變更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與被執行人陜西好農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曹百利、王秋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程序中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彬
審判員楊黨代
審判員陳建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妍心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