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執行異議
案號:(2021)陜04執異22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與被執行人咸陽市煤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稱,原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與被執行人咸陽市煤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因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裁定顯示,之后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即可再次立案執行。2016年6月30日,農行將其對被執行人的債權轉讓給申請人,并已公告通知債務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申請人作為權利承受人依法申請貴院將本案的執行主體變更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
經審查查明,原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與咸陽市煤氣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05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05)咸民初字第00093號民事判決書,其判決結果為:一、中國農業銀行渭城區支行與咸陽市煤氣公司在2002年12月16日所簽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除位于咸通路的333.75㎡房產,合同成立,未生效外,其余有效;二、由咸陽市煤氣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借款本金2075000元,并支付止2005年3月21日的欠款利息212748.21元。以后的利息另行計付。該判決生效后,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向申請本院執行,本院審查受理后,遂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因被執行人咸陽市煤氣公司暫無可供執行財產,2009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09)咸民執復字000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2005)咸民初字第00093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之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分行分別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30日與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簽訂中長資(西)合字【2016】077號委托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及中長字(西)合字【2016】077-17號委托資產分戶轉讓協議(債權)。其中,將其分支機構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對咸陽市煤氣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分行且書面認可。協議雙方又于2016年8月26日通過《陜西日報》共同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通知債務人。
另查明,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于2016年12月21日更名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
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于2014年12月23日更名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陽秦漢新城支行,2019年5月8日農行咸陽分行對城區機構優化調整,調整由世紀大道支行管理,即現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陽世紀大道支行
判決結果
變更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為原中國農業銀行咸陽化工區支行與被執行人咸陽市煤氣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程序中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楊黨代
審判員陳建利
審判員陳寒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王妍心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