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4民初52705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訴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智公司)、卞榮軍、孟燕、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翼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羽,被告云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榮軍、卞榮軍,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治、鐘超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云智公司向原告償還墊付款項1020143.46元(本判決書幣種均為人民幣)及利息11017.55元(利息按每日萬分之六自款項代墊之日起暫計至2020年8月27日,之后利息計算至墊付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被告孟燕、卞榮軍對所有債務及費用承擔連帶責任;3、三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4.5萬元;4、三被告承擔本案保全保險費1076.16元;5、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相關費用。以上金額暫計1077237.17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云智公司、卞榮軍向第三人建設銀行出具《中國建設銀行“云快貸”額度借款支用單(高新投適用)》,申請支用借款金額2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借款利率為LPR利率加1.25基點,貸款期限為12個月。2019年1月18日,被告云智公司、卞榮軍與第三人建設銀行簽訂了《云快貸借款合同》【編號2019-0041-133339(卞榮軍)】,約定第三人建設銀行向被告云智公司提供非循環借款額度200萬元,貸款期限為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借款合同項下的第一筆借款實際放款日期在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之后的,借款額度有效期到期日作相應順延),自貸款發放之日次月起,每月還款本金8萬元,余款到期一次性還清,憑原告出具的放款通知書一次性放款。為了保證上述合同的履行,應被告云智公司的申請,原告作為《云快貸借款合同》的保證人于2019年1月18日與第三人建設銀行簽訂了《云快貸借款保證合同(專用于高新投融資擔保)》,約定:1、擔保范圍及擔保責任的限額為《云快貸借款合同》項下不超過200萬元本金余額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含復利和罰息)之總和的百分之九十;2、保證期間按建設銀行對債務人發放的單筆貸款分別計算,自協議生效之日至該單筆借款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3、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4、其他約定詳見具體合同。
同時,被告云智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與原告簽訂《擔保協議書》,約定如下:1、原告同意為被告云智公司與第三人建設銀行簽訂的《云快貸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擔保;2、當貸款人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向原告索賠,原告迫于履行擔保義務而向銀行支付墊款時,原告有權自向銀行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按日墊款金額的萬分之六乘以實際墊款天數向被告云智公司收取利息;3、原告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云智公司、卞榮軍追償墊付資金本息及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通訊費等;4、被告卞榮軍、孟燕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人的身份自愿向原告提供反擔保;5、因本協議項下出現的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他約定詳見具體合同。
2019年1月18日,被告卞榮軍、孟燕與原告簽訂了《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擔保范圍為《擔保協議書》項下債務人應當承擔的全部債務,保證期限為擔保協議書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爭議解決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等。
上述合同簽訂后,第三人建設銀行于2019年7月5日依約向被告云智公司發放借款合計200萬元,因被告云智公司到期未能按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三人建設銀行于2020年8月6日要求原告履行保證責任,原告依據第三人建設銀行出具的《代償通知書》的內容,于2020年8月10日代被告云智公司向第三人建設銀行償還本金、利息與罰息共計1020143.46元,依法取得了追償權。三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償欠款,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云智公司、卞榮軍共同辯稱,1、對原告訴請的欠款本金無異議,對利息、罰息不清楚;2、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過高;3、被告云智公司經營困難,被告卞榮軍、孟燕亦無償還能力。
被告孟燕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第三人建設銀行陳述,1、第三人非追償的當事方,有關本案的法律關系、法律事實由法院依法審查,第三人建設銀行不承擔相關責任。2、對原告主張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原告的陳述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云智科技(甲方)與原告(乙方)于2019年1月18日簽署的《擔保協議書》(編號A201802755)約定,甲方申請乙方為編號2019xxx39(卞榮軍)《云快貸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向第三人建設銀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為甲方提供擔保;當乙方按照保證合同約定向銀行承擔保證責任時,無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即可對外付款,且該付款行為不受甲方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糾紛的影響;乙方自向銀行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有權向甲方計收墊付資金的利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六;乙方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甲方追償墊付資金本息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等。
同日,被告卞榮軍、孟燕(甲方)與原告(乙方)簽署《反擔保保證合同》(編號:保證A201802755),約定甲方為保障《擔保協議書》(編號A201802755)項下債權的實現以擔保人的身份向乙方承擔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的反擔保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擔保協議書》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擔保范圍為《擔保協議書》項下債務人即被告云智公司應當承擔的全部債務;甲方負責繳付涉及本保證擔保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費、登記費、公證費、鑒定費、行政收費、差旅費、通訊費、律師費、運輸費、保管費等)。
2019年7月5日,第三人建設銀行向被告云智公司發放貸款200萬元。
2020年8月,第三人建設銀行向原告出具《代償通知書》:涉案貸款在2020年7月5日到期且被告云智公司未按約定償還本息;截止2020年8月10日,被告云智公司應還貸款本金112萬元、利息7159.13元、罰息6333.6元,共計1133492.73元;要求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之前代被告云智公司償還1020143.46元(本息總額×90%)。
2020年8月10日,原告向第三人建設銀行轉賬支付1020143.46元。原告提交第三人建設銀行出具的《個人貸款還款憑證》載明,2020年8月10日代償款1020143.46元中包含本金1004758.06元、利息7956元、罰息7430.4元。
2020年8月21日,第三人建設銀行出具《代償證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保證擔保義務,于2020年8月10日為被告云智公司支付代償款共1020143.46元(本息總額×90%);原告就上述代償債權取得對被告云智公司及反擔保人的追償權利。
原告主張為本案支付律師費4.5萬元,提交了原告與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簽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及招商銀行付款回單,招商銀行付款回單顯示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支付律師費4.5萬元。被告云智公司、卞榮軍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律師費過高。
原告主張為本案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1076.16元,提交了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案保全擔保出具的《保單保函》及《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單》《保險業專用繳費通知單》、招商銀行付款回單。被告云智公司、卞榮軍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1020143.46元及利息(利息以1004758.0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2020年8月10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45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險費1076.16元;
四、被告卞榮軍、孟燕對判項一、二、三確定的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495.13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19495.13元,由三被告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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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馬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婧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