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康旅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04民初3155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康旅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旅公司)與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濟南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被告永安財險濟南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康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承保限額內承擔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墊付的賠償款2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大型客車于2019年7月15日在山東省濟寧市充州區與案外人劉子順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案外人劉子順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案外人劉子順的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擔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賠償。后經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審理,雙方調解結案,原告共計賠償案外人劉子順的繼承人各項損失20萬元,現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另,涉案車輛在被告永安財險濟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在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經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拒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且給原告造成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永安財險濟南支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且在保險期間,但因原告駕駛員持A2證駕駛標的車與準駕車型不符,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商業險免責情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5日,康旅公司員工許永川(機動車駕駛證類別為A2)駕駛該公司名下車牌號為**********的大型客車與劉子順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子順死亡及兩車損毀。為此,康旅公司依據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9)魯0812民初2977號民事調解書,向劉子順的繼承人墊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萬元,并已執行完畢。另查明,康旅公司為**********車輛向永安財險濟南支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時正處于保險期間。以上事實,由康旅公司提交的民事調解書一份、交通事故證明書一份、轉款憑證打印件一份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判決結果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濟南康旅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賠付2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善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原
書記員呂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