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晨輝建筑器材租賃部、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01執恢167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首市晨輝建筑器材租賃部與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吉首市晨輝建筑器材租賃部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恢復執行。現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先履行355000元、案件受理費7524.25元,剩余部分待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鳳凰縣秀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破產優先債權分配時一次性付清。因執行和解協議系長期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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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2020)湘3101民初15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雷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石雙富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