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黃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7民初254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訴被告黃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作出(2020)粵0117民初25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權屬被告黃永明的位于廣州市從化區XXX路XXX號XXX房(權利證號:XXX)的房產。2020年11月9日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穗嫚、黎陳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永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黃永明提前結清貸款,立即向原告償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人民幣853973.92元及利息20830.41元、罰息及復利495.67元,合計875300元(暫計至2020年4月15日,從2020年4月16日起,罰息、復利利率按貸款執行利率上浮5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就上述債權對被告黃永明名下的位于廣州市從××區××路××房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7日,原告建設銀行與被告黃永明簽訂了合同編號為440101738-2022-20191853691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捌拾陸萬元整;合同借款期限為240個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39年8月1日,合同利率按年計付,年利率為浮動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確定,即年利率5.39%,借款利率于每年的1月1日調整;逾期罰息利率為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罰息利率隨著貸款利率調整同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同時雙方約定,被告未按時還清任一期本金和利息的,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還款方法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法;合同項下擔保方式為抵押;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為被告黃永明名下的位于從××區××路××房。合同簽訂后,原告建設銀行與被告黃永明就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2019年8月1日,原告依約向被告黃永明發放貸款860000元。但被告黃永明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欠款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訟來院。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編號440101738-2022-20191853691),擬證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2、個人貸款支付憑證(原件),擬證明2016年10月21日,原告依約向被告發放貸款;3、不動產登記證明【編號: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證明第XXX號】(復印件,原件在分行暫時不能調取),擬證明原告與被告已就上述抵押物辦理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4、貸款賬戶基本信息(原件),擬證明被告逾期還款的事實及具體欠款情況。當庭增加:5、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蓋章打印件),擬證明原告就本案抵押物已經辦理了相應的抵押登記。
被告黃永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質證意見,視為放棄答辯、舉證及質證權利。被告黃永明對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提供的證據沒有提出異議亦無提供相反證據,本院經核實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貸款人)與被告黃永明(借款人)簽訂了合同編號為440101738-2022-20191853691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人將貸款用于購置位于廣州市從××區××路××房的房屋;貸款金額為人民幣捌拾陸萬元整;借款期限為240個月(即自2019年8月1日至2039年11月1日);貸款利率按年計付,年利率為浮動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即年利率5.39%,借款利率于每年的1月1日調整;逾期罰息利率為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利率和約定的計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還款方式選取委托扣款方式,扣款賬戶(賬戶名稱:黃永明,賬號:62×××90,開戶銀行:建行從化支行);還款方法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法;合同項下擔保方式為抵押;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為被告黃永明名下的位于廣州市從××區××路××房(權屬證書編號:房地產權證/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XXX號)。另合同約定貸款款項一次性劃入張振幫的建行尾號為2298賬戶。
《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與被告黃永明就被告抵押的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于2019年7月19日取得了抵押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證明第XXX號],載明“證明權利或事項:抵押權;權利人(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義務人:黃永明;坐落:廣州市從××區××路××房;不動產單元號:XXX;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XXX號;抵押的方式:一般抵押;抵押范圍:全部;擔保債權的數額:人民幣860000元整;登記案號:2019登記XXX”。根據原告提供的2020年11月3日查詢的“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顯示,本案抵押是唯一抵押。
2019年8月1日,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通過轉賬的方式依約向案外人張振幫(售房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賬號:62×××98)發放了860000元貸款。原告發放貸款后,被告黃永明正常償還了3期貸款,從2019年12月1日起開始逾期,期間有陸續不足額還款,從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今未償還過任何款項。截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黃永明共欠借款本金853973.92元及利息20830.41元、罰息及復利495.67元。
另查明,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被告黃永明名下價值875300元的財產,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已于2020年6月28日繳納了保全費用4897元。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作出(2020)粵0117民初25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權屬被告黃永明的位于廣州市從××區××路××房(權利證號:XXX)的房產。執行結果為輪候查封被告黃永明名下的位于廣州市從××區××路××房的房產(權利證號:XXX)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永明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償還借款本金853973.9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20830.41元、罰息495.67元,從2020年4月16日起,罰息、復利按貸款執行利率上浮50%計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對被告黃永明位于廣州市從化區XXX路XXX號XXX房(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XXX號)的房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277元、訴訟保全費4897元,合共11174元由被告黃永明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黃柏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黃嘉慧
書記員馮家銳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