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興德、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482民初428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興德與被告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皓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興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宗會、被告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云、被告張皓輝,被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漫紅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興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勞務款6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8年春節后在汝州市萬基名家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2019年過春節被告曾支付過一部分工資,剩余60000元至今未付。工地早已交工,現多次討要工資,打電話給被告,被告不接,望判如所訴。
被告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我公司辯稱,不太確定李興德在工地干哪個工種,我方從未接到過李興德電話,我方未給李興德出過結算書。
被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不認識,我們雙方沒有任何勞務合同,原告起訴我公司沒有理由。
被告張皓暉辯稱,我只是湖北鑫邑公司的員工,不應該承擔原告的工資。原告起訴我沒有理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汝州市萬基名家二期工程期間,原告李興德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帶領妻子及兒子在該工地上從事木工工作,期間共計應得工資86529元。被告已經支付原告李興德26529元,下欠原告工資6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庭陳述意見,庭審筆錄,原告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復印件,本院對被告工地負責人秦治安筆錄等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興德工資6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湖北鑫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應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杉杉
書記員張艷艷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