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1162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發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3民初45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融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王穎,被上訴人長城資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柯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融發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長城資產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長城資產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融發公司原系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分行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農行開發區支行)開辦,開辦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要求,進行三產分離。三產分離時,農行開發區支行以沙井村的土地留給融發公司為條件,要求融發公司配合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雙方因此短期內發生多筆貸款事宜,但均在轉入的同時予以轉出,且轉入轉出均系支行信貸部門一手操辦。雙方的借貸關系實際并未發生,只是以貸款的形式進行平賬。貸款手續落實后,銀行按照內部流程的要求,定期或不足期地出具催款通知,融發公司為配合農行完善手續均予以蓋章確認。一審法院在未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判決融發公司歸還借款并承擔高額利息的行為明顯違法。二、一審法院程序錯誤,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融發公司與農行開發區支行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是本案的基本證據,農行開發區支行作為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與本案的審理結果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屬于應當追加的必要訴訟第三人,一審法院未依法追加農行開發區支行為本案的第三人,屬于程序錯誤。審理中,融發公司補充上訴事實與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債權轉讓合同關系是錯誤的,本案正確的法律關系為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印發修改后的的通知》的規定:“在確定案由時,如果在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則案件訴訟標的是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按照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本案系融發公司與農行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故,本案的法律關系應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一審法院認定融發公司應承擔還款義務,缺乏證據證明。1999年12月16日,農行西安分行將案涉款項轉入尾號為1189的融發公司賬戶;同日,融發公司將該款項轉回農行西安分行。故,融發公司已將涉案款項償還完畢,無再次還款義務。三、一審法院故意遺漏融發公司償還款項的事實,并以“借款合同”作為主要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屬于法律關系認定錯誤。融發公司與農行西安分行之間并無借款合意。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載明借款用途為房地產開發,但融發公司收到涉案款項于當日償還,與合同載明的用途相悖,有違常理,且已履行了合同中的還款義務,一審法院將融發公司已償還款項的事實視而不見,故意遺漏,并要求融發公司再次承擔還款義務,屬于重大事實認定錯誤。特票作為銀行內部的記賬憑證,僅限于銀行內部流通,禁止提供給借款方。本案中,農行西安分行在完善貸款手續的過程中,主要通過特票的形式完善賬務,并將特票留一份給融發公司,充分說明農行西安分行是將融發公司賬戶作為內部平賬賬戶使用的。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手續系平賬行為,而非真實的借貸。四、1992年至2000年,融發公司系農行開發區支行的“三產”企業,系集體所有制企業。后,農行對其投資的“三產”企業進行剝離清算,確認投資虧損5826.5萬元。為掩蓋虧損,農行要求融發公司配合其辦理5826.5萬元的貸款手續;作為對價,農行將沙井村40畝地留給融發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案涉合同系虛假意思表示,雙方無建立借貸關系的真實意思,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五、一審法院判決融發公司支付長城資產公司借款利息5600936.38元錯誤。假設融發公司借款400萬元事實成立,且未償還長城資產公司主張的款項,根據長城資產公司在2021年3月1日一審提交的代理詞(卷P155):“1999年11月30日至2004年1月17日期間的利息融發公司已經支付,其后利息至今未付,因此融發公司除應向長城資產公司償還本金2268678元外,還應以40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56%計算給付自2004年1月18日至2008年9月28日期間的利息;以276867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56%計算給付自2008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間的利息;以276867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56%計算給付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間的利息;以226867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56%計算給付自2011年7月2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據此計算利息為3503213.38元,而非一審法院判決的5600936.38元,二者相差2097723元。
長城資產公司答辯稱,一、《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是融發公司與農業銀行開發區支行協商一致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查明融發公司尚欠本金2268678萬元及相應利息未還,構成違約,應承擔還本付息義務是正確的。融發公司謊稱己將借款歸還農行開發區支行與事實不符且無證據證明,其與農行簽訂《抵押合同》、償還部分借款以及多次簽收《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的行為均足以證明借款本息尚未清償。二、本案借款真實發生,與“三產”清理無關,并不存在融發公司所稱的“平賬”。融發公司原本確系農行開發區支行開辦企業,但在“三產”清理時與農行開發區支行剝離。融發公司提及的“三產”問題與本案涉及的正常金融借款法律關系無關。三、債權轉讓后,農行開發區支行己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需追加農行開發區支行為第三人,一審程序正確。針對融發公司補充的上訴理由,長城資產公司補充答辯如下,融發公司在超過法定上訴期限后再次提交補充意見,對其上訴狀進行變更或補充,違背法律規定,對其上訴狀補充意見不應采納。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債權轉讓合同關系是正確的。融發公司提及的特票問題與本案無關。本案法律事實發生于《民法典》頒布之前,應當適用法律行為發生之時的法律規定,補充上訴理由引用《民法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對于利息問題,根據《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一審對于利息數額的認定正確。
長城資產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融發公司向長城資產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268678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5600936.38元,自2019年12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給付;2.融發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融發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管部門為農行開發區辦事處。1999年4月15日,農行開發區支行與融發公司共同簽署《關于資金借用核對結果》,載明:雙方就賬務實際核對,共同確認自1995年12月31日至1999年4月15日止,融發公司借用支行資金總額為6503萬元。1999年5月28日,農行開發區支行與融發公司簽署《關于對融發房地產公司實施剝離處置的會議紀要》,載明:為抓好“三產”清理工作,就雙方算賬情況、處置意見及結果召開會議。截止1995年12月底,融發公司共用開發區支行資金7003萬元,該7003萬元中融發公司使用支行賬外經營及違規拆借資金5245萬元、承兌匯票1142萬元、信貸部貸款616萬元。支行剝離收回項目占用公司部分資金。根據省行營業部有關實體脫鉤的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對融發公司采取剝離項目的方法進行脫鉤,將支行當初指定由融發公司承辦的一些項目從公司分離出來,資金本息從融發公司欠支行資金中予以扣減,剩余資金本息由公司在支行信貸部門,依照貸款程序辦理合規、合法的借款手續。辦理借款手續等一切評估、公證等費用由融發公司負擔。融發公司還需在支行辦理5826.5萬元的貸款手續。農行開發區支行工作人員及融發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張前進、工作人員史紅巖在會議紀要上簽名。1999年11月30日,農行開發區支行(貸款人)與融發公司(借款人)及案外人寧夏金陽醫藥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抵押人)簽訂農銀抵借字9900第94號《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由開發區支行向融發公司發放貸款4000000元,借款用途為房地產開發,借款期限為1999年11月30日至2001年11月29日,借款利率為月息4.95‰,按季計付利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萬分之2.1計收利息。各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長城資產公司提供的借款借據顯示,農行開發區支行于1999年12月5日向融發公司發放借款4000000元,融發公司在借款借據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2000年1月25日,農行開發區支行與融發房地產公司就本案借款在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出具了(2000)西雁證內字第1026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2000年9月19日,融發公司申請改制,改制內容為企業名稱變更為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同年9月22日,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文同意融發公司的改制申請,將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后的企業愿意承擔原企業的債權債務。
長城資產公司稱融發公司于2008年9月27日歸還借款1211322元、2011年7月1日歸還借款500000元,2010年9月28日歸還借款2萬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按時歸還;融發公司辯稱兩筆還款是因公司項目周轉所在農行發生的1000萬元貸款的還款,與本案無關。2004年5月26日,農行含光路支行向融發公司發出《貸款管理機構變更確認通知書》,通知融發公司因農行內部經營管理職能調整,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融發公司在農行的7筆借款債權劃入含光路支行,債務人向含光路支行履行還款義務,如無異議,請簽字確認。融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該通知書上簽字并加蓋融發公司公章。
農行含光路支行分別于2005年3月21日、2005年6月21日、2005年9月21日、2007年8月3日、2009年3月12日、2010年1月26日、2011年11月29日、2013年3月27日、2015年5月9日、2016年6月20日向融發公司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對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融發公司在農行的多筆借款本息進行催收,融發公司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確認。農行同時于2013年11月8日、2015年11月2日在《陜西日報》上刊登《債權催收公告》進行催收。截止2016年6月20日,融發公司尚欠農行含光路支行借款本金2268678元,利息4876472.4元。
2014年3月27日,中國農業銀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發文,原農行含光路支行債權主體資格由農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承接。2016年7月27日,農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與長城資產公司西安辦事處簽訂《委托資產分戶轉讓協議》(債權),農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將其對債務人融發公司的債權轉讓給長城資產公司西安辦事處。2016年9月1日,農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與長城資產公司西安辦事處在《陜西日報》上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2016年12月21日,長城資產公司西安辦事處名稱經審查變更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長城資產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再次在《陜西日報》上發布《債權催收公告》進行催收。
2019年1月11日,財政部駐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駐陜監[2019]6號文件《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受財政部委托處置資產項目清單的審核證明》載明根據財政部《關于委托中國農業銀行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涉訴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茲證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收購的中國農業銀行受財政部委托處置資產清單(未訴部分)》中列示的資產及對應權利(含利息,明細見附件)屬于財政部委托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和處置的股改剝離不良資產。上述資產清單中包含融發公司債務。
長城資產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申請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證書,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認為長城資產公司不能提供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西雁證執字第188號《不予出具執行證書決定》。長城資產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融發公司原系農行開發區支行開辦,在“三產”清理時與農行開發區支行剝離,雙方經核算,形成會議紀要,確認截止1995年12月底,融發公司共用開發區支行資金7003萬元。雙方約定,分離部分項目后,剩余資金本息由融發公司在支行信貸部門,依照貸款程序辦理合規、合法的借款手續,融發公司還需在支行辦理5826.5萬元的貸款手續。基于前述因果關系,農行開發區支行與融發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合同簽訂后,農行開發區支行依約發放了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借款到期后,融發公司未能按時還本付息,現尚欠借款本金2268678元及相應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農行含光路支行向融發公司發出《貸款管理機構變更確認通知書》,通知融發公司因農行內部經營管理職能調整,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融發公司在農行的7筆借款債權劃入含光路支行,通知債務人向含光路支行履行還款義務。融發公司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確認。后農行含光路支行連續向融發公司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及在《陜西日報》上刊登《債權催收公告》對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融發公司在農行的多筆借款本息進行催收,融發公司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確認。農行含光路支行債權主體資格由農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承接后,農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將涉案債權轉讓給長城資產公司,并與長城資產公司在《陜西日報》上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后長城資產公司又繼續進行催收。融發公司稱農行開發區支行在發放貸款的當日又用特別傳票將款項扣回,借款實際未發生,但對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在隨后十幾年中,債權人對借款本息進行了多次催收,融發公司均簽字蓋章確認,并未提出異議,對融發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長城資產公司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對融發公司要求對雙方往來賬目進行審計的請求,不應準許。長城資產公司申請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證書,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作出《不予出具執行證書決定》后,長城資產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68678元及利息5600936.38元(計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按照合同約定以日萬分之2.1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6887元、保全費5000元,由融發公司承擔。因長城資產公司已預交,融發公司在履行本判決上述付款義務時一并支付長城資產公司。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二審中,融發公司提交了其在農行開設賬戶05×××89的銀行流水記錄,以期證明融發公司在1999年12月16日將4000000元、1200000元,共計5200000元轉回農行,融發公司無再次還款義務。長城資產公司經質證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因該證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且融發公司之證明目的與融發公司1999年以后蓋章確認的多份《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相矛盾,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變更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3民初4542號民事判決主文為: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68678元及利息5484863.78元(計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按照合同約定以日萬分之2.1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6887元、保全費5000元(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均已預交),由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69266元、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承擔262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6887元(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西安市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64266元、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承擔2621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于執行時一并清結。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吉利
審判員任蕾
審判員蔣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子俊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