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里、鶴壁市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611民初437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安里與被告鶴壁市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城公司)、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劉文軍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安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鶴壁市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兵,被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帥、楊清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文軍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安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鶴壁市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劉文軍三方支付我的農民工工資114460元及相應的利息;2、此案受理費由以上三方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從2015年3月份開始帶領帶領民工在桃花源小區工地4號樓從事墻體抹灰粉刷工作,桃花源小區的開發商是鶴壁市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是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劉文軍為華安公司代表,劉文軍借用華安公司的資質從事建筑工作。抹灰工程完成后,多次找劉文軍和華安公司追討勞動報酬,他們置之不理。直到2020年1月22日劉文軍才出具結算單,明確欠我工資款114460元,至今一分未付。無奈之下,只能把鶴壁市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劉文軍三方起訴到貴院進行維權,討回我的農民工工資。
被告誠城公司辯稱,我公司是發包方,將涉案工程承包給華安公司,劉文軍是桃花源小區2號、4號、17號、21號、22號樓的實際施工人,2019年5月24日誠城公司已經向劉文軍全部支付工人工程款,因此我公司不用再承擔本案的支付責任。
被告華安公司辯稱,劉文軍僅是借用我公司資質進行施工,也不是我單位職工,我公司既沒有進行實際施工,也沒有參與工程款接收和結算。劉文軍是直接從誠城公司接的工程,工程款是劉文軍直接從誠城公司收取,應當由劉文軍直接支付原告工資款。
被告劉文軍未到庭答辯。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2、原告的請求有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證據抹灰組結算單一份,有被告劉文軍的簽字確認并捺手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被告誠城公司提交證據1本院(2019)豫0611執異23號執行裁定書一份,系法律文書;證據2法定機關扣劃回單一份,系銀行出具的扣款憑證。該兩組證據能夠證明法院依法提取被告劉文軍以華安公司名義在誠城公司的工程質保金251122.45元的情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劉文軍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抗辯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誠城公司系桃花園小區的開發商,華安公司為施工單位,劉文軍為桃花源小區2#、4#、17#、21#、22#樓的實際施工人。2015年3月份,劉文軍將桃花源小區工地4號樓墻體抹灰粉刷工作交由原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后經被告劉文軍與原告結算,劉文軍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抹灰組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2#樓(實際為4#樓)郭安里在誠城桃花源工地抹灰9843.21㎡×50元=492160.5元,減去借款377700元,下欠114460元,河南華安建筑有限公司代表劉文軍,410521197404074514,電話188××××2718,2020年1月22日。”并有被告劉文軍簽字確認并捺手印,但未加蓋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劉文軍出具該結算單后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關款項。
另查明,被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華安建設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文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郭安里工資11446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90元,減半收取1295元,由被告劉文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銀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杜宏琛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