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宏圖建設有限公司、江蘇鎮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124民初2190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全椒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市宏圖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公司)訴被告江蘇鎮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淮公司)、全椒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重點工程管理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根據宏圖公司的申請,依法凍結鎮淮公司、重點工程管理中心存款430000元或其他等額財產,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秋菊、被告鎮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金龍、周瑾、被告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鎮淮公司、重點工程管理中心共同支付宏圖公司工程款426248元,并判決被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實際付清上述款項之日止支付原告占用款項期間的利息,利率按年利6%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9日、2016年11月23日,宏圖公司通過投標的方式中標被告發包的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中標價分別為128萬元、839000元。宏圖公司兩次中標后,分別與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宏圖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了履行相關義務,但被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涉案工程于2016年5月4日竣工驗收,經審計工程總造價為2233058.70元,被告僅支付了1679864元,另扣除涉案工程的所有稅費,被告尚欠宏圖公司工程款426248元,關于剩余工程款支付問題,宏圖公司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遲遲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宏圖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果,無奈,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能至貴院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鎮淮公司辯稱,我司與宏圖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確定: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二次)工程,工程尾款為1018242.20元,宏圖公司委托周榮陳在我司領取涉案工程尾款、辦理涉案工程的結算手續。以《協議書》為基礎并充分與周榮陳溝通后,我司分別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600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160000元、2020年9月27日支付258242.20元(合計1018242.20元),至此涉案工程的工程尾款已全部付清,周榮陳出具了相應數額的兩份收條,且明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請求法院駁回宏圖公司對我司的訴訟請求。我司要求宏圖公司承擔我司訴訟代理人的差旅費及律師咨詢費,約人民幣3萬元。
重點工程管理中心辯稱,涉案整體建設工程我中心是發包人,承包人為鎮淮公司,就本案來說,我中心不是合同相對人,僅僅是因為二次招標需要,我中心與承包人簽訂了協議書,但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應當為鎮淮公司,鎮淮公司當庭陳述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給宏圖公司了,宏圖公司訴求其承擔工程款給付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9日宏圖公司通過投標的方式中標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二次)項目,中標價為128萬元,鎮淮公司、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系該項目的招標人。2015年9月28日,宏圖公司與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二次),合同價1280000元。2016年11月23日,宏圖公司通過投標的方式中標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項目,中標價為839000元,鎮淮公司、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系該項目的招標人。2016年11月23日,宏圖公司與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合同價839000元。兩份《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約定,第二部分通用條款12.4.3(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合同價款的60%,審計結束、竣工資料交付后付至審計價的90%,余款10%留作質量保證金,質保金待質保期(兩年)滿后一個月內付清(無息)。
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宏圖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4日通過竣工驗收。2019年1月30日,鎮淮公司(甲方)與宏圖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為:2015年9月28日乙方宏圖公司與發包人重點工程管理中心簽訂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二次)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政府審計時將工程款已計算給總包單位鎮淮公司(甲方)。現由甲方向乙方給付工程款,扣除甲方鎮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現尚欠乙方工程款1128425元,再扣除稅金110182.80元(稅金由甲方代扣、代交,如有欠款責任甲方承擔),乙方同意甲方支付工程款余款1018242.20元。經甲、乙雙方協商將本工程款項直接支付給周榮陳,由周榮陳支付給農民工工資、材料款。周榮陳(男,身份證號碼3411241977××××××××)前去鎮淮公司辦理全椒縣儒林B區、水上、廣源安置房鋼化玻璃雨棚工程款結算手續,并代表公司簽署收款手續,宏圖公司同意鎮淮公司將工程余款支付至周榮陳個人銀行賬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全椒支行,卡號:62×××69)。雙方無其他爭議。上述款項甲方在2019年1月29日支付60萬元,余款在2019年12月30日付清。《協議書》簽訂后,2019年1月31日鎮淮公司匯款60萬元給周榮陳;2020年1月22日鎮淮公司匯款16萬元給周榮陳;2020年9月27日鎮淮公司匯款258242.20元給周榮陳。
2021年6月15日,安徽天合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廣源、儒林B區、水上小區鋼結構雨棚工程結算審計報告書,工程結算價為2233058.70元。審理中,宏圖公司認可的已付款工程款情況:2017年2月27日鎮淮公司轉賬30萬元;2018年2月14日重點工程管理中心通過全椒縣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匯款25萬元;2019年1月31日鎮淮公司匯款60萬元;2020年1月22日鎮淮公司匯款16萬元;2020年9月27日鎮淮公司匯款258242.20元;王林元因掛靠宏圖公司承建其它項目,宏圖公司暫扣了尾款111622元,總計1679864.20元,承擔總稅款取整為124930元(2233058.70元×5.6%)。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均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周榮陳。經本院釋明,在本院規定的時間內鎮淮公司、重點工程管理中心均未提供案涉工程款的全部支付憑證。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兩份《中標通知書》、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報告》、《協議書》、收條復印件、匯款憑證打印件、證人證言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陳述和庭審舉證、質證,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鎮淮公司對宏圖公司主張的案涉工程款是否有付款義務;2、宏圖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及利息應當如何確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全椒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支付原告滁州市宏圖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426248元及利息(以426248元為基數,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滁州市宏圖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675.50元,保全費2670元,合計7345.50元,由被告全椒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中心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朝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陶玥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