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周羅栗姬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13民終7024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桂園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羅栗姬物業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粵1391民初18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碧桂園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為:1.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自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的物業管理費、車位服務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099.26元;2.相關利息暫計至2019年9月19日共計29187.27元;3.本案訴訟費費用均為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原判決以開發商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交付時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將嚴重影響報告正常居住使用,被上訴人可拒絕接收,在未有效交付的情形下,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物業管理費,不予支持進行了判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事實為該案涉案房屋局部滲水、漏水等質量瑕疵并不會導致該房屋的功能喪失,不會導致被上訴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裝修入住,并且,房屋質量瑕疵問題屬于開發商的修復責任,與物業公司無關。
周羅栗姬辯稱,我與碧桂園公司沒有合同主體關系,房屋質量問題至今未修繕,嚴重影響居住,沒有收房。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周羅栗姬系惠州大亞灣西區龍海一路9號龍城一品花園62棟104號房(二期別墅)的所有權人,建筑面積350.82平方米。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托方與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龍城一品花園的建設單位)作為委托方簽訂《龍城一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龍城一品花園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約定的主要內容如下:一、物業主要情況,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龍城一品住宅物業建筑面積607322.44平方米的物業委托給原告管理。二、管理服務收費標準:1.住宅用途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向業主(住用戶)收取,二期別墅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8元收取,業主或承租人在當月10日前支付管理服務費。三、物業管理期限: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該物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
另查,廣東碧桂園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經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變更企業名稱為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與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購買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總價款為2000000元。關于交付期限及交付標準,合同第八條約定: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經建設、監理、施工、勘察、設計五個單位驗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被告使用。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當書面通知被告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被告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承擔。由于被告原因,未能按期交付,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被告在收到收樓通知之日起,應按照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前來辦理收樓手續。超過收樓通知書規定的期限7日內被告未來辦理收樓手續,視為被告同意接收本套商品房,房產風險轉由被告承擔;各項費用和物業管理費于收樓通知規定的收樓時間起由被告承擔。被告未按時交清購房款,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予辦理收樓手續,并相應推遲產權過戶備案時間,且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承擔逾期交房和遲延辦證的責任,各項費用和物業管理費也應于收樓通知規定的收樓時間起由被告承擔。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的龍城一品花園二期20-28棟、59-91棟及地下室于2018年1月23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通知收房后,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往辦理收房手續,因房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特別是漏水情況,被告拒絕收房,直至庭審之日房屋仍在維修中。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8.58元,由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碧桂園公司提交了新證據:《龍城一品車位使用贈送協議》,證明內容是吳晶是該車位使用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經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變更企業名稱為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沈巍
審判員鄒戈
審判員張佳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黃弘揚
書記員鐘潤美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