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萬雨、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788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謝萬雨與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通公司)、范巧紅、楊錢峰、楊祖貴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因案情復雜,于2021年3月5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追加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霖源混凝土公司)為第三人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萬雨及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勇之,被告和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慶,被告范巧紅、楊錢峰、楊祖貴、霖源混凝土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謝萬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的商品混凝土款455666.65元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日,霖源混凝土公司與被告和通公司法人何通簽訂萬福鎮“龍福新苑二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2018年8月1日,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范巧紅簽訂萬福鎮“龍福新苑二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的補充合同,并由楊錢峰進行了連帶責任擔保。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開始向被告項目供應商品混凝土,至12月25日已向該工地供貨價值889534.25元,已付556910元。雙方于2019年1月2日對所欠貨款以“對賬函”的方式進行了結算,當時尚欠332624.25元,并簽字確認。截至目前,四被告尚欠455666.65元未付款。為此,訴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和通公司辯稱:1.我司不欠霖源混凝土公司貨款。相反,我司向霖源混凝土公司支付6號樓、7號樓的貨款20萬元,但霖源混凝土公司尚未給我司供貨,我司保留主張貨款的權利。2.我司與原告沒有債權債務關系。3.原告不具備代位權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其代位行使霖源混凝土公司的債權無法成立。4.霖源混凝土公司債權人眾多,原告又系霖源混凝土公司大股東,與霖源混凝土公司存在關聯性,其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代為行使霖源混凝土公司債權,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范巧紅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我與原告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霖源混凝土公司送的貨用在龍福新苑二期8-10號樓工程建設,我個人不欠原告任何費用;3.霖源混凝土公司還未對賬,不存在拖欠;4.對于欠款金額無異議。
楊錢峰辯稱:1.原告與我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2.霖源混凝土公司履行了與和通公司的龍福新苑二期8-10號樓項目,沒有履行范巧紅項目;3.銷售的欠款對賬函只是商品簽收數量的依據,沒有范巧紅欠款的證據;4.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沒有范巧紅欠款字據,我不承擔連帶責任;5.我只是工地打工,是工地負責人。
楊祖貴辯稱:我與原告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我是案涉項目的工地材料員,我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9)皖0321民初3344號民事判決:判決霖源公司償還原告謝萬雨借款400萬元及利息(利息根據借款時間不同,均按月利率2%計算)。上述判決生效后,該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案號(2019)皖0321執3055號],但欠款至今未能全部清償。
2018年1月1日,霖源混凝土公司與和通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書》,約定由供方霖源混凝土公司向需方和通公司承建的位于萬福鎮××龍福××期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并約定簽單人為王德路、楊錢峰。2018年10月1日,霖源混凝土公司又與“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范巧紅(乙方)”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書》,約定由供方霖源混凝土公司向需方承建的位于萬福鎮××龍福××#××#樓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并約定簽單人為楊祖貴、楊錢峰;8#樓三層以下10#樓地下室頂板以下其他公司供砼。被告范巧紅在《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書》委托代理人欄簽字捺印;被告楊錢峰在“保證人自愿為甲方因本合同所欠貨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人蓋章或簽字”欄簽字捺印。2019年1月經結算,截至2018年12月25日欠付混凝土款332624.25元;結算后,原告又向案涉工程提供了148042.65元的混凝土(已支付25000元),合計欠款455666.65元。并且,自從2019年第三人霖源混凝土公司主張保全后,就再沒向被告范巧紅催要過案涉款項,至今也未對任一被告就案涉款項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提供的企業、個人身份信息復印件、本院(2019)皖0321民初3344號民事判決書、《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書》、發貨單、對賬單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因本案原被告爭議焦點相對確定,本院對于上述證據予以認定,并且不再一一列舉。
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及法律后果向原被告進行了明確的法律釋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范巧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謝萬雨支付貨款455666.6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欠款為基數,自2019年4月6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加計3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第三人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萬雨給付律師費15000元;
三、駁回原告謝萬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36元,減半收取4068元,由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范巧紅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褚宏泉
人民陪審員劉志強
人民陪審員張傳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耿玉鳳
書記員葛政明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