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燕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湯曉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24民初54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燕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湯曉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燕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憲蘭、胡金萍及被告湯曉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燕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湯曉軍支付原告物業管理費5526.9元、滯納金1658元,水費173.8元,合計7358.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系上猶縣御景山莊的業主,其購置的房屋面積為124.2㎡,雜間面積31.07㎡,共計155.27㎡。原、被告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一份,該協議第三條第1款約定:“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費按0.4元/㎡/月的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第6款約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三個月的首月10日前履行交費義務,如逾期繳納將按所欠費用總額以日3‰的標準加收滯納金。”協議生效后,原告依約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自2013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湯曉軍辯稱,1、原告在辦理入伙手續時強制要求被告和其他業主交納裝修垃圾清運費、預存水費等,且《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原告事先打印好,業主被強制簽名,只有在交了費及簽字后才將鑰匙交給業主;2、被告所在單元空調排水管安裝錯位,空調水無法排入管內,導致被告屋內墻壁被淋濕,造成墻面發霉、發黑,被告住在一樓卻要交自來水的增壓費,由于增壓后壓力過大,經常沖破水管和水龍頭,導致家里多次泡水,造成墻面脫落、松動,以上問題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和2014年10月28日書面告知原告,保安也來過現場看過兩次,但均未答復;3、被告家中于2016年7月27日遭小偷入室盜竊,公安刑警來小區調查取證,因被告房前屋后的監控設備沒有用,給破案增加了極大難度,案件至今未破,造成被告財產損失18000元左右;4、被告所在單元樓梯間經常垃圾成堆,存在極大的消防隱患;住房后面的榕樹從不修剪,嚴重影響被告屋內采光;小區的花草樹木枯死多年沒有補種和養護;小區的路燈、兒童游樂設施、扶欄、長木凳、下水道蓋板等壞了長期無人維修;小區東大門從修建好后一直無人值守,業主們的門卡從來沒有使用過,業主沒有安全感;2019年4月27日御景山莊業委會提出的《御景山莊業主委員會對贛州燕興物業公司御景山莊物管中心小區管理的整改意見》中有九條意見,但至今只完成了第四條。綜上所述,原告不聽取業主的意見,只知收費,服務特差,業主居住沒有安全感,故被告要求原告賠償財產損失,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湯曉軍系上猶縣御景山莊的業主,其購置的房屋面積124.2㎡,車庫面積31.07㎡。2012年8月1日,原、被告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管理、負責小區內公共場所、公共綠化、公共樓道、主次干道的清掃和保潔、定時收集袋裝生活垃圾、保持小區的整潔與干凈、小區主出入口實行24小時專職保衛人員門衛值守、調解小區內的公共安全事務、對小區的公共花草、樹木進行養護、補植、修剪等服務;服務費用按多層住宅及柴間、車庫0.40元/㎡/月收取;業主應在每三個月的首月10日前履行交費義務,如逾期繳納將按日3‰的標準加收滯納金。協議簽訂后,原告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被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納物業管理費,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計欠交89個月的物業管理費5526.9元,欠交水費173.8元。原告起訴后,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交納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間的水費381.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湯曉軍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西燕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業管理費4421.5元;
二、駁回原告江西燕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湯曉軍負擔,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涂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何燕林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