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民終243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億房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魯0991民初3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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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恒億房地產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泰安建筑公司348990.09元,或者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審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現有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規定,政府行政部門不再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繳存進行管理,由建設單位以“工程款”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建筑企業養老保險金的協議,正是基于政府規定所單獨達成的。在2019年12月16日前,上訴人并不欠付被上訴人任何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2019年12月16日用房屋及車位抵頂986080元及2020年1月22日委托支付的10萬元,均是支付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2020年12月31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請支付質保金,在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不存在支付質保金的前提下,上訴人支付給被上訴人的“工程款”,就是支付的養老保障金。
泰安建筑公司辯稱,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按照國家規定要求上訴人支付的是養老保障基金,并不是上訴人所稱的工程款,其在一審中根據雙方簽訂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充合同及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充協議向上訴人收取的養老保障基金。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將養老保障基金及工程款混為一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相關規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基金自2019年1月1日前由建筑企業主管部門代建設單位收取,由建筑企業主管部門再支付給建筑施工企業,該項費用自2019年1月1日之后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施工企業,與工程款不是一個概念。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泰安建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養老保障金143.507萬元;2、訴訟費9150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3000元,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012年5月8日,發包人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承包人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志高天御一期1-6#樓、地下室及商業網點工程的施工,全部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0日進行竣工驗收備案。2019年6月19日,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充合同》,就志高天御一期1-6#樓、地下室及商業網點工程項目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支付方式達成協議。確定該工程尚有養老保障金1558102.05元尚未繳納,該費用的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簽訂補繳協議約定。2019年6月20日,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繳協議》,約定雙方協商確定志高天御一期1-6#樓、地下室及商業網點工程養老保障金最終補繳額為1435070.09元,甲方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將欠繳的上述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繳納給乙方。2020年12月31日,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質保金2144073.55元。對雙方爭議的問題,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12月16日,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所開發的華天御園項目一期8號樓二單元401室住宅及車位一個(總價986080元)用于抵扣乙方同等金額的工程款。2020年1月22日,被告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泰安益宏祥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向原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0000元。上述事實,有《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充合同》、《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繳協議》、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請、協議書、被告制作的泰建工程支付明細及委托支付協議書等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就涉案工程養老保障金支付方式簽訂了《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充合同》及《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補繳協議》,被告應按照補充合同及補繳協議約定履行支付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義務。原、被告在涉案工程款未全部結清的情況下,單獨就養老保障金的支付作出約定,說明雙方認可該養老保障金應獨立于工程款按照補充約定進行結算。被告辯稱其已經通過房屋抵頂方式和委托支付方式支付了部分養老保障金,但在案證據顯示房屋抵頂等額的工程款,委托支付協議約定的是工程尾款,上述兩項未明確注明抵頂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被告主張的上述兩筆付款應視為對工程款的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養老保障金143.507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承擔保全擔保費,但其提交的協議沒有對因訴訟產生的各項費用的負擔進行明確約定,原告自愿選擇擔保公司擔保的方式進行保全,且未提供其支付保全擔保費用的證據,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七百八十八條、第八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143.507萬元;二、駁回原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5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泰安恒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畢經綸
審判員李瑩
審判員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建果
書記員李丹丹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