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楚雄開發區天行健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3民初3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冶公司)與被告楚雄開發區天行健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行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十四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馳、徐東升,被告天行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紫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十四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設工程款人民幣48137578.42元;2、判令原告在“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綜合體建設項目”工程折價或變賣價款中在上述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十四冶公司系被告天行健公司開發的“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綜合體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應于竣工后及時與原告結算并付款,但經原告提交結算報告并多次催告,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結算,拖延工程價款的確認及支付,直至2021年4月28日雙方結算完畢,但截至目前該工程仍欠付大量工程款,導致原告因資金緊張被材料商起訴。被告故意拖延結算及付款,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經原告多次催告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障原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權利,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天行健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事實屬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沒有意見,但被告現在無力支付原告主張的款項。
針對爭議,原告十四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欲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本),欲證明本案所涉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關系。
第三組:楚雄●彝天地旅游文化綜合體建設項目結算說明,欲證明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應于竣工后及時與原告結算并付款,但經原告提交結算報告并多次催告,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結算,拖延工程價款的確認及支付,直至2021年4月28日雙方才結算完畢。
第四組:天行健公司對于十四冶公司關于彝天地旅游文化綜合體建設項目結算函的回函,欲證明被告一直拖延結算,原告向被告發出催款函后,被告向原告進行了回復,回復的內容中包括了項目中的所有款項及付款情況。被告確實代原告支付了52818071元,扣除該代付款后被告仍然欠付原告工程款48137578.42元。
第五組:項目材料商起訴狀、開庭傳票,欲證明原告承包范圍內至今差欠大量款項,由原告墊付,該款項應由被告在工程款中支付。
第六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通用條款,欲證明該通用條款是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組:付款憑證,欲證明該款項是被告為原告代付的款項,該款項已經在雙方結算時進行了扣減。
第八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欲證明本案所涉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關系。
經質證,被告天行健公司對原告十四冶公司提交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均無異議。
被告天行健公司針對爭議,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通過原、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4年10月18日,被告天行健公司與原告十四冶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楚雄●彝天地旅游文化綜合體建設項目發包給原告施工,開工日期以總監工程師批準的開工時間為準,工期總日歷天數270日歷天。合同暫定總價為叁億元。合同價格采用可調價格形式,承包人編制造價,發包人審核。通用條款:14.2.(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14.4.2.(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專用條款:14.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14.2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對工程進行了施工,2020年5-6月原告將工程移交給被告。2021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施工的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經雙方結算,原告施工的工程總價款為100955649.5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52818071元,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8137578.42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楚雄開發區天行健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工程款48137578.42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二、原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就“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綜合體建設項目”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工程欠款48137578.42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28248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87488元,由被告楚雄開發區天行健置業有限公司負擔(未交)。
上述被告楚雄開發區天行健置業有限公司應支付的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邱德英
審判員劉瑩
審判員晉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曾琳媛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