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與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204民初88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吳某某,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李家峪儲灰場損害原告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唐古集用(王農宅)第(2002)XXXXX號】經濟損失531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祖居唐山市古冶區王輦莊鄉甘雨溝村,家人為原告建房居住,并于2003年11月20日取得唐古集用(王農宅)第(2002)XXXXX號宅基地土地使用權。陡河發電廠為了安置燃煤產生的粉煤灰,在甘雨溝村的西北邊建設了李家峪儲灰場。1983年,李家峪儲灰場投入使用。現李家峪儲灰場劃歸陡河發電廠的全資子公司被告所有。從2001年起,李家峪儲灰場開始滲水損害原告的房屋,以后滲水情況一年比一年重。首先是導致房屋基礎潮濕,冬天墻壁從墻角往上結冰,如同冰窖,無法入住,其次墻壁裂縫,墻皮大面積脫落,現已成危房。從2005年起,家人一直到有關部門信訪,要求陡河發電廠賠償原告房屋經濟損失。通過家人信訪,2009年11月13日,家人與陡河發電廠書面同意按《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唐辦字【2008】XXX號)規定解決原告房屋損害賠償問題,但陡河發電廠借故拖延,至今不按規定給原告解決,原告房屋至今仍然在受李家峪儲灰場滲水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解決原告房屋損害賠償問題,現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被答辯人的所謂訴求早已解決,比照“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2007年4月5日,答辯人、王輦莊鄉、甘雨溝村、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全村91戶共31萬元,答辯人追加補償14.45萬元。被答辯人已經簽字并領取賠償款,那么被答辯人的損失已獲得賠償。同時根據協議約定“此賠償款發放后,村民不得對本協議涉及的賠償再次提出賠償要求”,所以,被答辯人已經收到賠償款且不應再向電廠提出賠償要求。二、答辯人作為被訴主體不適格。市委、市政府對被答辯人所訴問題以公文的形式作出了解決方案《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唐辦字[2008]XXX號(以下簡稱XXX號文)。該方案明確了此類問題的解決程序,答辯人只是配合市支重辦、各區縣政府解決,并且已經完全按照130號文的規定處理完畢。被答辯人關于此問題應當找相關行政機關協商解決,而不應找答辯人,也不應將答辯人起訴,故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三、已過訴訟時效。根據被答辯人訴狀表述其房屋在2001年出現損壞,2009年其同意按XXX號文解決賠償問題,所以無論損壞是否由于答辯人造成,都已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綜上所述,懇請貴院在核清案情的情況下,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原告房屋損害的事實及原因。
原告張某某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李家峪儲灰場及房屋損害照片復印件9頁,原件在古冶區法院刑事卷宗中,證明李家峪儲灰場的地形地貌及房屋損害情況。證據二、《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XXX號文)。證據三、王輦莊鄉人民政府關于要求對甘雨溝村房屋損壞進行鑒定的申請【輦鄉報請字(2009)XX號】,證據二、三證明1、李家峪儲灰場滲水。2、李家峪儲灰場滲水與原告的房屋受損有關聯性。3、對2008年11月6日之前的賠償方案予以變更。證據四、信訪事項辦理雙項責任書,證據五、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證據四、五證明1、李家峪儲灰場滲水。2、李家峪儲灰場滲水與原告的房屋滲水有關聯性。3、原告與被告同意按變更的賠償方案,即(2008)XXX號文進行賠償。上述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質證后對證據一不認可,理由為復印件,客觀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對證據二、三、四、五質證意見為,對XXX號文、XX號文、信訪事項辦理雙項責任書、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等文件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理由為文件是協商性質的,不對行為作法律因果關系認定的前提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能證明任何侵權行為及侵權因果關系行為的存在。信訪事項是單方行為,是在不認定法律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作出的,不對事實進行認定,起不到任何證明作用。經審查,原告提交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房屋有損害,但無法證實其房屋損害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提交證據一、《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唐辦字[2008]XXX號),證明唐山市政府對陡電周邊村關于此類問題的處理方案及被告落實市政府公文精神應遵循的依據。證據二、古冶區政府《關于我區王輦莊鄉甘雨溝村張明等4戶房屋裂損問題懇請市政府支重辦協調解決的函》,證明原告已經收到賠償款,也說明古冶區政府對XXX號文的履行與落實。證據三、市支重辦《關于古冶區政府的復函》,證明市支重辦尊重歷史解決方案,不支持所謂再次鑒定申請,同時建議按照原協議協商解決房屋損壞問題,也說明對市政府XXX號文的落實與執行。原告質證后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與關聯性予以認可,對證明對象堅持原告方的觀點,能證明李家峪灰廠與原告的房屋有關聯性。對證據二、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經審查,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可以證實被告與原告所在的村委會就李家峪儲灰場對村民房屋等設施造成損失達成理賠協議及被告支付王輦莊鄉甘雨溝村賠償款373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損失數額及法律依據。
原告張某某當庭提交衛星圖復印件,用以證明甘雨溝村和儲灰場的地理位置關系。被告發表質證意見為,當庭提交的證據不予質證,不予認可。衛星圖的關聯性與合法性全部存疑,不認可。根據原告張佳佳提出的鑒定申請,經過鑒定機構評估作價,對原告的房屋損失作出了滄鑒真價字【2018】第TXX號評估結論書。原告質證后對鑒定書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被告對鑒定書客觀性、真實性予以認可,認為不能反映正常的侵權因果關系。經審查,原告當庭提交的衛星圖復印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鑒定結論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審理事實相關,本院予以確認,并依法確認原告房屋損失共計53100元。
3.關于本案是否超訴訟時效。
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出示其上述提交的證據一、被告與王輦莊鄉政府2007年簽署的協議書復印件一份,附了四頁收取款憑證,2009年與鄉政府的補充協議復印件一份。證據二、答辯人與甘雨溝村委會2007年簽署的協議書復印件一份,附取款憑證四頁。證據三、已提交的XXX號文,作為最后一個協商解決賠償問題的時間節點。證據四、環保驗收申請報告一份。原告張佳佳質證后對證據一被告與王輦莊鄉政府2007年簽署的協議書、證據二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理由為該協議和憑證均發生在2008年市政府130號文件之前,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一2009年被告與鄉政府的補充協議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理由為沒有付款憑證,原告不知道該份協議是否履行。對證據四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理由為1、報告是要求廢水全部回收不外排,被告方沒有提供不外排的證據材料,只提供了一個行政機關的要求。2、即使被告通過驗收也只能證明在驗收時間,也就是2015年12月份符合環保要求,不能證明被告在驗收檢測時間段以外,違反規定偷排廢水,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交在線檢測的證據材料,證明其不存在偷排現象。經審查,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原告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牟長青
人民陪審員王夢月
人民陪審員鄭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靜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