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地球綠寶石大酒店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43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荔波地球綠寶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寶石酒店)因與被申請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民終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綠寶石酒店申請再審稱,一、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1.綠寶石酒店提交在二審判決后取得的工程監理方持有的會議簽到表、文件簽收表、監理例會會議紀要等新證據,證明劉志彬、鄔家彬所屬單位系廣西建工集團,綠寶石酒店向二人支付的款項就是向廣西建工集團支付的款項。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工程進度款數額有誤。2.綠寶石酒店提交在二審判決后取得的通話錄音記錄,證明趙遠斌系掛靠廣西建工集團承包的案涉工程。因此,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趙遠斌,綠寶石酒店與廣西建工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無效,趙遠斌才應當是本案的原告,原審判決認定綠寶石酒店向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確有錯誤。3.綠寶石酒店提交徐春海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綠寶石酒店與趙遠斌一起指定徐春海審計,實際雙方已進行結算。因趙遠斌認為進度款比審計結果金額高,故意不認可結算結果,訴請支付進度款而不與綠寶石酒店結算。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綠寶石酒店與廣西建工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變更了《施工合同》中關于支付進度款的約定,二審判決認為《補充協議》仍明確約定發包人按工程月進度付款給承包人,屬認定事實錯誤。2.綠寶石酒店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上同意支付2043萬元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使承包人在施工中耗用的資金及時得到補償,以防因資金問題延誤工程進度,因此預付工程款給廣西建工集團。綠寶石酒店簽字確認的《申請表》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能證明其認同廣西建工集團申請的工程量和金額。在結構主體工程部分驗收合格后,應當支付工程款,而非工程進度款,廣西建工集團申請支付工程款時結構主體工程尚未完工。如果綠寶石酒店對《申請表》上的工程量和金額進行了核定,也不會注明“此工程款僅為中期支付,不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并且,《施工合同》亦明確約定發包人簽發進度款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不表明發包人已同意、批準或者接受承包人完成的相應部分的工作。3.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8月就實際投入使用,已滿足結算條件。廣西建工集團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竣工后28天內辦理結算,但廣西建工集團故意不履行結算義務,而主張工程進度款,致使案涉工程至今無法竣工驗收,相關消防驗收等手續亦無法辦理,致使綠寶石酒店經營損失慘重。若按照二審判決向廣西建工集團支付工程進度款和利息,其更加會拒絕或拖延辦理結算,使工程無法辦理竣工驗收。4.趙遠斌借用廣西建工集團的資質,其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補充協議》也系綠寶石酒店與趙遠斌簽訂。因此,《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確有錯誤。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施工合同》無效,故應當在工程竣工后辦理結算,對工程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支付工程款。原審判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四、一、二審法院程序錯誤。1.趙遠斌應為本案的原告。2.未依法追加趙遠斌、劉志彬、鄔家彬、傅應橋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遺漏重要當事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提交意見稱,一、綠寶石酒店提供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1.《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且雙方已實際履行,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原告主體適格。綠寶石酒店提交的《情況說明》系其單方制作,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2.綠寶石酒店提交的關系證明、譚銀美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譚銀美與楊光飛的結婚證復印件、譚銀柱與趙遠斌的通話錄音等證據的三性存疑,且只能證明人物關系,不能證明《施工合同》無效。3.綠寶石酒店提交的發文登記表、監理例會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表、荔波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荔波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限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只能證明廣西建工集團和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履行合同參加了監理例會,不能證明兩公司授權劉志彬、鄔家彬代為收取工程款。4.綠寶石酒店提交的徐春海的《情況說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綠寶石酒店發給徐春海的郵件截圖、手寫的施工單位未做工程的情況等證據,三性存疑,且徐春海與本案無關系,《施工合同》未約定案涉工程結算交徐春海個人進行結算審計,其個人陳述不能證明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是趙遠斌,趙遠斌也未表達進度款比審計結果高。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綠寶石酒店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1.《補充協議》未變更《施工合同》中關于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約定。2.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及綠寶石酒店審核同意支付已完成工程的進度款,雙方均認可此款并非工程總價的結算。雖然案涉工程未結算,但綠寶石酒店對其已簽字確認的應付工程款負有支付義務。3.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款,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提交的《申請表》也明確表達是申請支付工程款,綠寶石酒店也同意支付并簽字蓋章確認。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但雙方未進行結算,廣西建工集團、廣西建工集團貴州分公司以施工中形成的《申請表》要求綠寶石酒店支付其已簽字確認支付的工程款,并保留對工程結算款另案主張的權利,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綜上,請求駁回綠寶石酒店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荔波地球綠寶石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建國
審判員張愛珍
審判員孫曉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寧
書記員黃敏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