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劉海悅服務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通知書
案號:(2021)遼0114執3217-4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你與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分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遼0114民初16777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分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責令你立即履行下列義務:
向申請人支付執行款2051.8元及利息。
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負擔案件受理費及本案申請執行費
合議庭
特此通知。
執行員肖之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蔡新宇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