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928民初10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旬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陽森”)與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安徽四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陽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軍、王高歌,被告安徽四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德生、何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陽森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安徽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2033277.00元(工程款本金1957500.00元即利息75777.00元),利息以19128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2月13日起計算值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止2020年12月13日為7577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利息1071540.00元,違約金本金暫計793590.00元,違約金利息按照月2%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1月7日。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7日,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原告承接“旬陽卷煙廠技改項目聯合工房預應力地坪工程”,工程地點為陜西省旬陽縣XX鎮XX社區;分包工程承包范圍為圖紙中沙墊層及以上預應力地坪施工項目;分包工程量為普通區域20161.39㎡,高架庫區域2523.1㎡;合同價款為采用固定價格4850000.00元。進度款為已完成工程量的80%,結算款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后付至95%。后因被告無法提供預應力地坪施工作業面,且未按合同支付進度款,原告停止了施工。經協商,雙方于2019年6月24日達成協議。約定被告自2019年9月起5個月內向原告分五次支付1400000.00元,如未按節點支付,向原告按0.3%的利率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后,原告復工并依約完成了所有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2020年1月15日向被告移交了相關資料。業主與被告之間早已進行了驗收結算,但被告一直不予驗收結算,被告嚴重違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
被告安徽四建公司辯稱,一、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總價款為4850000.00元,被告認可原告提出的欠付工程款1957500.00元,但其提出的利息和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因涉案工程并未最終結算,利息應當自起訴之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該分包合同在2019年2月15日前的實際施工人王語欣,對王語欣實際施工部分的欠款,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應當向其主張,被告自2019年2月15日接手后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實;三、原告應當按照合同價款向被告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截止目前原告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額為3044700.00元,按照合同結算原告應當向被告補足剩余未開具的發票,根據專業分包合同第三十八條約定,分包人未按約定提供發票,被告有權不支付貨款且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應當不予支持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請。
原告上海陽森圍繞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11月7日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人)與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分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預應力地面施工班組移交資料明細、報驗申請表、驗收記錄及原、被告之間達成的付款協議,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安徽四建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8年11月7日,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人)與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分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一、分包工程慨況:分包工程名稱旬陽卷煙廠技改項目聯合工房預應力地坪工程,工程地點陜西省旬陽縣XX鎮XX社區,分包工程承包范圍圖紙中沙墊層及以上預應力地坪施工項目(不含混凝土供應及泵送,不含彩砂等面層系統,不含設備基礎,不含管線預埋,不含接地等地坪以外的配套施工,不含除地坪工程以外的成品或半成品保護),詳細施工內詳見附件計價清單;分包工程量普通區域20161.39㎡,高架庫區域2523.1㎡。二、分包合同價款:大寫:人民幣肆佰捌拾伍萬元圓整(含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工程造價的10%);小寫:4850000.00元。三、工期: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8年12月15日開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9年1月24日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40天。四、工程質量標準……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七、竣工驗收及結算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五、合同價款及支付:19.2本合同價款采用(1)固定價格方式確定……21、合同價款的支付:21.2承包人向分保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1)進度款:……;(2)……;(3)結算款:承包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至結算價款的95%,余款作為質保金,質保期自交付之日起算2年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八、違約責任26、違約,26.1本合同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26.1(1)……(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應承擔應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利息損失。同年12月7日,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旬陽卷煙廠項目部向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送了關于旬陽卷煙廠技改項目聯合工房預應力地坪的開工令,上海陽森進場施工。
2019年2月,因工程A8區、A9區高架庫房無法提供預應力地坪施工作業面,安徽四建未按合同付款條款的支付節點支付進度款,上海陽森停止施工。2019年6月24日,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乙方)經協商達成付款協議,一、……二、工程款支付辦法……2、自2019年9月起5個月內,甲方分批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3月份施工的后澆帶合計拖欠乙方的140萬元進度款。具體辦法為: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19年11月25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19年12月25日期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4、……三、違約處罰:依據本協議的工程款支付辦法,甲方若未按照此節點支付相應工程款給乙方的,視為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未執行款項的0.3%(按日歷天計取)違約金。協議簽訂后,上海陽森復工并于2019年7月24日完工,2020年1月15日向安徽四建移交了預應力地面施工班組移交資料明細。安徽四建分別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向上海陽森付款10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0元。后安徽四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2021年1月13日,上海陽森起訴要求安徽四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違約金及違約金利息。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4.15%
判決結果
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陽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10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陽森科技有限發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638.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林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娟
書記員梁娜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