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立峰等馮昕、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422民初315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吉匯發銀行)與被告楊立峰、馮昕、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吉匯發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小雨,被告馮昕、杜世全、楊曉燕、安志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立峰、陳海龍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西吉匯發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立峰、馮昕償還借款470000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浮50%計收罰息;2.判令被告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楊立峰、馮昕于2020年6月10日向原告西吉匯發銀行申請借款470000元用于農村通訊工程周轉,借款期限12個月,于2021年6月9日到期,年利率10.01%,逾期利率上浮50%。簽訂合同的當日,原告便將470000元借款發放到被告楊立峰的賬戶上。同日,被告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四被告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現還款期限已經屆滿,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楊立峰、馮昕至今沒有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予起訴,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楊立峰、陳海龍未作答辯。
被告馮昕辯稱,借款屬實,我與被告楊立峰是夫妻關系,由于楊立峰的工程款尚未到位,現在無力還款,愿意分期清償。
被告杜志全、楊曉燕、安志仁辯稱,擔保屬實,我三人與被告楊立峰、馮昕夫婦是親戚關系,我三人愿意服從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6月10日,被告楊立峰、馮昕夫婦向原告西吉匯發銀行借款470000元用于農村通訊工程資金周轉,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10.01%,逾期利率上浮50%。合同簽訂當日,原告西吉匯發銀行將470000元借款發放到被告楊立峰的銀行賬戶上。同日,被告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四人與原告西吉匯發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四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該筆借款于2021年6月9日到期后,經原告催收,被告楊立峰、馮昕至今未能還款,且自2021年3月21日起利息拖欠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立峰、馮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70000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利息(借期內利息按年利率10.01%計算,逾期利率上浮50%,自2021年3月21日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杜世全、陳海龍、楊曉燕、安志仁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楊立峰、馮昕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5元,減半收取計2087.50元,由被告楊立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劉亞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