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18執異115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越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泰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泰安公司稱,2019年11月4日,泰安公司與興越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2019)粵0118民初735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約定:泰安公司在2019年11月6日前支付362520.5元,在11月15日前支付362520.5元,在11月30日前支付125984元給興越公司。同時還約定對正在使用的部分架管、扣件等物品,興越公司同意泰安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之后,泰安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支付興越公司362520.5元。因為建設單位給付的是承兌匯票的原因,泰安公司在2019年11月15日付款期限前及時向興越公司的負責人候士凱告知了第二次付款會延遲幾天,對于11月15日及30日約定的款項將一次匯款到興越公司的銀行賬戶。興越公司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目前該款泰安公司已經支付。泰安公司同時開始清退架管和扣件,但是興越公司拒絕接收。因此泰安公司請求按調解書約定繼續正常退還租賃物,不同意興越公司作價賣給泰安公司。據此,泰安公司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9)粵0118執6714號執行通知書。
申請執行人興越公司稱,1、泰安公司未依照(2019)粵0118民初7358號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在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362520.5元給興越公司,興越公司依照該民事調解書第五項的約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充分。2、泰安公司的異議請求于法無據。興越公司自始至終沒有同意過泰安公司延期履行債務。申請執行立案受理前,興越公司沒有拒絕過接收泰安公司退還的租賃物。在執行中,興越公司也實事求是地將泰安公司己歸還的租賃物及支付的租金予以扣減。綜上所述,泰安公司要求撤銷(2019)粵0118執6714號執行通知書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泰安公司的請求。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興越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泰安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依據為本院作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粵0118民初735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內容如下:“一、原、被告確認截至2019年11月4日止,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尚有規格為6米的鋼管共34080米、規格為5米的鋼管共7500米、規格為4.5米的鋼管共1350米、規格為4米的鋼管共16400米、規格為3.5米的鋼管共9100米、規格為3米的鋼管共4800米、規格為2.5米的鋼管共7750米、規格為2米的鋼管共7800米、規格為1.5米的鋼管共11700米、規格為1米的鋼管共900米(折合308.55噸)、十字扣件85140個、連接扣件17160個、轉向扣件6480個(合計108780個)在使用;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將上述租賃物歸還給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原告指定的收貨地點為:廣州市南沙區欖核鎮欖靈路俊寶飼料廠后身),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將租賃物全部按照種類、規格進行分揀、包裝或捆扎后運至上述指定地點卸貨,費用由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租賃物到達指定地點后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應按租賃物到達卸貨的先后順序驗收貨物,并按實際情況給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開出相應的退貨單、損壞或不符合驗收標準的租賃物當日當場由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處理(驗收標準:鋼管無彎曲,鋼管表面無水泥,按100根每捆捆扎。扣件螺絲上油、能擰動,扣件整體符合正常使用條件,按30個一袋包裝。驗收方式:抽檢,如抽檢發現有鋼管或扣件不符合上述驗收標準,則該捆鋼管或該袋扣件視為未退貨)。如租賃物存在丟失或損壞的,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按不含稅單價即鋼管4500元/噸、扣件6元/個的標準賠償損失,損失賠償完畢前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單價即鋼管0.0164元/米/天、扣件0.013元/個/天的標準繼續計付租金給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直至賠償完畢之日止。二、雙方確認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租金797389元、案件受理費1917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保函費9463元、逾期付款損失354437.25元。三、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自愿放棄部分逾期付款損失324437.25元、案件受理費10000元,僅要求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金797389元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租賃物全部歸還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按鋼管0.0164元/米/天、扣件0.013元/個/天的標準計算)、案件受理費917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保函費9463元、逾期付款損失30000元,暫合計851025元。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同意該款分三期支付至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指定的帳戶內(賬戶名稱: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城東分理處;賬號:50×××74),于2019年11月6日前支付362520.5元,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362520.5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25984元。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向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開具相應金額的租金發票,本調解書涉及的其他款項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僅開具相應收據。四、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產生的租金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五、如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項付款義務或租賃物返還義務的,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全部付款義務以及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為達成調解放棄的逾期付款損失324437.25元、案件受理費10000元。同時未歸還的器材直接按本調解書約定的價格一并折價賠償;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還有權要求被告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欠付金額為基數,按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租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六、案件受理費1917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獻縣興越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2019年11月18日,興越公司以泰安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民事調解書確定義務為由,根據第五項協議的約定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請求泰安公司向其支付租賃物賠償金1535355元、截止至2019年11月18日的租金597281.22元并支付后續租金至租賃物賠償完畢之日止、逾期付款損失354437.25元,以及案件受理費19173元、保全費5000元、保函費9463元,還有以欠款總額2520709.47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租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本院立案受理,案號為(2019)粵0118執6714號。在該案執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泰安公司發出(2019)粵0118執6714號執行通知書,責令泰安公司在收到該通知后七日內履行申請執行人興越公司提出的執行請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泰安公司不服,遂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劉永浩
人民陪審員周偉權
人民陪審員楊秀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盧沛嫻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