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匡玉香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303民初2198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與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原告訴請:1.判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已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45979.87元及利息1692.71元、罰息(含復利)26.21元(利息、復利暫計至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及人民銀行規定計至債務清償之日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鹽田區房產(產權證號:深房地字第××號)享有抵押權,原告有權依法處置該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各被告繼續清償;3.判令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簽訂了《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360個月,即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38年10月15日止;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起息日基準利率下調30%,并自起息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下調幅度,在本合同約定的每個利率調整日調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本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貸款利率調整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后的貸款利率及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基準利率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公認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貸款利率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對月對日調整,當月無對日的,以當月最后一日為利率調整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還款首先用于償還合同約定應由借款人承擔而由貸款人墊付的各項費用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以下原則償還: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按照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費用;抵押財產為深圳市鹽田區房產(產權證號:深房地字第××號)。
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就約定的抵押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二、2008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賬戶發放貸款20萬元。
三、被告自貸款后每月均按期足額還款,至2021年2月起未履行還款義務(每月本息合計901.90元)。被告辯稱其委托扣款賬戶(賬號72×××88)在2021年2月有存款余款901.90元,足以清償當期貸款,但原告聲稱被告逾期,雙方為此協商,故被告之后暫未繼續還貸。
針對被告上述抗辯意見,原告稱被告在2021年2月的存款用于清償被告在原告處申請的抵押云貸款,與本案無關,原告就此提交了《中國建設銀行“云快貸”借款支用單》、《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對賬單》、《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為證。經查,《中國建設銀行“云快貸”借款支用單》載明該筆貸款所約定的委托扣款賬號為62×××62,與前述《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所約定的扣款賬號并不同一。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匡玉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7215.20元給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上本金、利息暫計至2021年9月4日,此后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7元,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負擔1527元,被告匡玉香負擔10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本院退回100元。被告匡玉香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0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佃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陳美紅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