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松林、蔡克君等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內2202執112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阿爾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徐松林與被執行人蔡克君、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徐松林依照(2020)內2202民初363號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蔡克君、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1)被執行人蔡克君、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徐松林工程款60000.00元;
(2)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負擔案件受理費1300.00元,公告費用560.00元,申請執行費827.90元。
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于2021年8月23日發出限制消費令;經啟動總對總查控和傳統財產查控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后,發現被執行人蔡克君無車輛、無保險理財、無銀行存款、無房產、無住房公積金;被執行人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無車輛、無房產等、無銀行存款等。我院現已凍結被執行人蔡克君、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所有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我院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蔡克君、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我院將對被執行人蔡克君、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我院已窮盡調查措施,尚有61860.00元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商建鑫
審判員王海景
審判員馬彬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萌萌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