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紅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虹達道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11民初441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紅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紅袖公司”)與被告安徽虹達道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虹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黃艷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被告安徽虹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竟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合肥紅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464935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46493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09935.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209935.2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被告安徽虹達公司如期中標了南譙路(古河路-臨泉東路)、相城路(古河路-臨泉東路)、西泉路(南譙路-相城路)工程的施工。被告因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購路牙石、道板磚等工程所需的材料,并于2018年8月28日簽訂了《材料采購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了原被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如期向被告供應了總貨款計369955.2元的貨物(其中有21486.2元的補貨款),并辦理了結算。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貨款100%。經查,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8月16日竣工驗收并已實際交付使用。經原告多方催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貨款160020元,直至起訴之日,被告仍下欠原告貨款209935.2元。
被告安徽虹達公司辯稱,案涉南譙路(古河路-臨泉東路)、相城路(古河路-臨泉東路)、西泉路(南譙路-相城路)工程施工由安徽虹達公司中標是事實,但南譙路(古河路-臨泉東路)工程安徽虹達公司全部分包給了蕪湖綠藝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徽虹達公司向原告采購的工程砼管材總計348400元,有原告舉證的報價單及結算單為證,后經原告與安徽虹達公司結算,安徽虹達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最終結算單,確認安徽虹達公司僅欠付原告188449元,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明確,不存在其他款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安徽虹達公司中標承建合肥市南譙路(古河路-臨泉東路)、相城路(古河路-臨泉東路)、西泉路(南譙路-相城路)工程施工項目,并成立了“安徽虹達公司南譙路(古河路-臨泉東路)、相城路(古河路-臨泉東路)、西泉路(南譙路-相城路)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安徽虹達公司項目部”)。2018年8月,安徽虹達公司項目部與合肥紅袖公司簽訂了一份《材料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安徽虹達公司項目部因南譙路(古河路-臨泉東路)、相城路(古河路-臨泉東路)、西泉路(南譙路-相城路)工程建設需要,向合肥紅袖公司采購一批工程砼管材。合肥紅袖公司依約供貨后,經雙方結算,安徽虹達公司項目部出具一份《瑤海區南譙路、相城路、西泉路工程最終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合肥紅袖公司供貨價款為348400元,尚欠合肥紅袖公司貨款188449元。此后,合肥紅袖公司多次要求安徽虹達公司支付其所欠貨款,但安徽虹達公司至今沒有支付。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合肥紅袖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購合同》原件、《最終結算單》原件等證據在卷佐證。
另外,合肥紅袖公司還提交了七張《送貨單》,證明:安徽虹達公司另欠貨款12951元及8535.2元(該部分貨款沒有送貨單),合計21486.2元。經質證,被告安徽虹達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經審核,七張《送貨單》因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足以證明此款項與案涉貨款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虹達道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合肥紅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貨款188449元及利息(以188449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合肥紅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37元,由原告合肥紅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52元,被告安徽虹達道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8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升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褚鈺瓊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