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合肥美智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11民初19225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永祥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青森,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克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確認解除2019年12月9日鋼材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還鋼材款878072.32元,賠償資金占用費損失32927.71元(自2019年12月9日計算至2020年9月9日止),合計910999.32元;期后資金占用利息以878072.32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采購鋼材,于當日向其轉賬100萬元,在原告轉賬后,被告未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原告供貨。在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向原告供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貨款,解除2019年12月9日鋼材買賣合同。2020年2月28日、2020年7月29日雙方進行對賬,確認截止2019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款項878072.32元,尚欠原告發票4761050.63元。在雙方形成對賬確認后,被告仍未雙方確認的金額向原告返還款項。經多次索要未果,特具狀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轉賬100萬元屬實,但不存在口頭上的鋼材買賣合同。也沒有約定資金占用費以及利息,也沒有約定什么時間交貨,只是按需交貨。差貨款878072.32元屬實。尚欠原告發票4761050.63元,不是法院處理范圍。
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開始,原、被告雙方存在鋼材買賣合同關系。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為六安萬創東方樾項目,原告向被告采購鋼材,原告于當日向其轉賬100萬元。在原告轉賬后,被告未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原告供貨,僅供應了一小部分鋼材。在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向原告供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貨款,2020年2月28日、2020年7月29日雙方進行對賬,確認截止2019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款項878072.32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轉賬憑證、微信記錄、證據名稱:對賬函(兩份)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2月9日達成的口頭鋼材買賣合同關系;
二、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貨款878072.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878072.32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9日起至款清時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45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1455元由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永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王章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