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學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081民初636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侯學勇、張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秋林、杜若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侯學勇、張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1月8日,原告和被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1800008,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95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叁佰玖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限為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在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檔次基準利率3.625‰,基礎上上浮100%,即7.25‰,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2017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侯學勇、張萍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zdy20170029),被告侯學勇、張萍自愿以二人位于燈塔市.5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1252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8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3114.19平方米土地(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0000288號)作為抵押物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間,在人民幣柒佰萬元的最高余額內。2017年4月26日,被告侯學勇、張萍與原告就該抵押向主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1月8日,被告侯學勇、張萍簽署《借款同意書》,書面承諾同意借款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同意以雙方共有的不動產為此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若借款到期,無法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同意原告依法處置抵押財產清償所有債務。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約定將借款支付給被告,被告不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的行為己經構成違約。2019年1月8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經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至今拒不歸還。原告無奈訴至法院。故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侯學勇、張萍立即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95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叁佰玖拾伍萬元整);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就上述第1項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罰息、復利直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1366720.99元(暫計至2021年2月22日),本金欠息合計5306720.95元;3、請求法院判令拍賣、變賣被告侯學勇、張萍的抵押物即位于燈塔市.5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1252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8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13114.19平方米土地(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0000288號)給原告優先受償;4、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1、侯學勇、張萍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身份;2、2018年1月8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1800008);3、2017年4月26日,原告和侯學勇、張萍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zdy20170029);4、2017年4月26日,抵押財產他項權抵押登記證書;5、2018年1月8日,被告侯學勇、張萍簽署《借款同意書》;6、借款期限屆滿之后原告向侯學勇、張萍催收的證據材料;7、立案當日我行系統實時記錄的侯學勇、張萍欠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情況;8、開庭當日我行系統實時記錄的侯學勇、張萍欠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情況。
被告侯學勇、張萍未作答辯。
被告侯學勇、張萍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侯學勇與被告張萍系夫妻關系,2018年1月8日,原告和被告侯學勇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1800008,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9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在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檔次基準月利率3.625‰,基礎上上浮100%,即7.25‰,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同時對逾期借款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罰息,并對未支付利息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水平上加收50%的復利。被告張萍在共有人處簽字。2017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侯學勇、張萍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zdy20170029),被告侯學勇、張萍自愿以二人位于燈塔市.5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1252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8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3114.19平方米土地(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0000288號)作為抵押物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間,在人民幣7000000.00元的最高余額內。2017年4月26日,被告侯學勇、張萍與原告就該抵押向主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1月8日,被告侯學勇、張萍簽署《借款同意書》,書面承諾同意借款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同意以雙方共有的不動產為此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若借款到期,無法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同意原告依法處置抵押財產清償所有債務。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約定將借款支付給被告,被告不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的行為己經構成違約。
2019年1月8日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提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1年2月22日,被告侯學勇、張萍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939999.96元,欠利息77669.79元、罰息1255355.06元、復利33.696.14元。
被告侯學勇、張萍去向不明,本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侯學勇、張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3939999.96元,并從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給付利息、罰息、復利;
二、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侯學勇、張萍抵押財產即位于燈塔市.5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1252平方米房屋(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8號)、燈塔市佟二堡鎮佟二堡村13114.19平方米土地(遼2017燈塔市不動產權第0000287號、0000288號)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947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侯學勇、張萍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仲元
人民陪審員魏慶辰
人民陪審員吳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屈文婷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