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廣西金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桂0602執1140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與廣西金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桂0602民初8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廣西金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10656471.5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廉政監督卡,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通過全國總對總、廣西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和有關部門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登記、車輛登記、股權、證券、理財產品等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廣西金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目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4.本院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的社區進行電話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本院通過電話的形式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綜上,本案申請執行人已實現債權0元,尚未能實現的債權為10656471.52元及利息。本院在執行中依法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經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皮祀昭
審判員黃元藝
審判員彭建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杜忠達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