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6民初2113號
判決日期:2021-10-06
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君,被告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的服務費及其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墊付費用合計人民幣13334.5元;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五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方與被告一簽訂《人事委托服務合同》(下稱“該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一提供員工在職人事管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代繳及管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等服務,由被告一以公歷月為周期向原告支付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并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按照確認的費用標準向原告支付該等費用。此外,該合同第二十六條約定,如該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該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一提供了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并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但自2019年6月起被告一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后經原告與被告一雙方對賬確認,被告一仍欠付原告方2019年6月至12月服務費及其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墊付費用合計人民幣13334.5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時,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方支付其欠付的前述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告認為,被告一未按照《人事委托服務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行為屬于合同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一應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同時,被告一的關聯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針對被告一對原告方所付債務同意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并與原告方簽訂了《付款承諾書》,因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應對被告一對原告方所付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真相,依法裁判。
各被告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提交2019年7月4日其作為乙方與甲方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人事委托服務合同,載明:……第五章費用及結算第二十二條乙方在每月雙方約定時間將當月的委托服務費明細以附件九《結算單》形式送達甲方,收費標準以《FESCO基礎人事服務報價單》為準,基礎服務按照北京地區24.56元/人/月、非北京地區34.17元/人/月收取,支付總額以當月結算單的員工人數為準。甲方收到結算單并確認無誤后,須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按照結算單上確定的費用標準支付到乙方賬戶。乙方應于收取費用后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開具合法有效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提交人事委托服務合同補充協議,載明:甲方: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就委托合同的履行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三、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截止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尚拖欠乙方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服務費及社保公積金墊付費用共計人民12646.82元,甲方承諾將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償還乙方上述費用。……。
原告提交2019年8月9日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諾書,主要內容為:我司于2019年7月下旬出現欠付貴司2019年6月起服務費及五險一金墊付費用的情況,經貴我雙方對賬,截至到2019年8月1日本承諾書發出之日止,合計欠付貴司7560626.43元。上述欠款將由我司統一向貴司直接支付。在附的欠款明細中,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為11738.1元。
原告提交2019年8月9日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漢能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的曾用名)分別出具的付款承諾書,內容與2019年8月9日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諾書相同。
漢能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還款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甲方: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乙方: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6月,由于漢能集團內部資金問題導致回款困難,未及時按委托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漢能集團員工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保、公積金及相關的服務費,以上費用已由FESCO先行進行墊付,至今漢能集團拖欠甲方欠款共計人民幣3557064.22元。乙方認可欠款并承諾分期償還。在該還款協議書的附件欠款明細中,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金額為13334.5元
判決結果
一、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的服務費及其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墊付費用合計13334.5元;
二、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費用中的11738.1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885元,由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67元,由漢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熊海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孫晴
書記員崔穎
判決日期
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