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兆華、江蘇鎮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803民初4223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解兆華與被告江蘇鎮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鎮淮公司)、陳夕民、淮安市天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天潤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解兆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瑕,被告鎮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仲海,被告天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步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夕民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解兆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鎮淮公司、陳夕民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務工資35820元。2、被告天潤公司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被告天潤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經介紹,2019年度,原告在被告陳夕民承建的御景星城三期做瓦工工作,2020年1月24日,被告陳夕民作為該工種分包人向原告出具欠條,表明共欠原告工資款35820元,欠條出具后,相應款項一直未付。
被告鎮淮公司辯稱,鎮淮公司不欠原告勞務工資,原告未在我單位項目御景城3期上施工,原告提供的欠條是陳夕民與其之間的個人欠款行為,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
被告陳夕民未作答辯。
被告天潤公司辯稱,其沒有責任,不承擔清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天潤公司系淮安區御景星城小區(北區)建設單位,被告鎮淮公司系該工程總包單位,被告鎮淮公司將御景星城小區中的17幢、20幢的勞務分包給張加民,張加民又將瓦工部分分包給被告陳夕民,被告陳夕明組織原告到該工地干活。因被告陳夕民沒有給付工資,故向原告解兆華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欠條欠到解兆華在御錦新城(御景星城)三期全部工資叁萬伍仟拐佰貳拾整,歸還時間2020年12月底,據陳夕民,2020年元月24日”。后因陳夕民沒有按約給付拖欠的工資,2020年6月15日,包括原告在內的農民工以被告鎮淮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投訴至淮安區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清欠辦),區清欠辦經與被告鎮淮公司聯系,被告鎮淮公司派朱愛祥、張加明與原告解兆華及解學鳳等農民工進行對接,經協商,朱愛祥將6萬元工資轉賬至解兆華個人賬戶,并由解兆華出具收條給張加民,內容為“收條今收到張加民替陳夕民還工人工資款陸萬元整,據:解兆華,2020年6月15日,御景星城17號、20號樓”,農民工承諾剩余工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嗣后,解兆華將收到的6萬元分別支付給解學鳳15000元,解兆新7700元,解兆美36145元,萬兆富1155元,并將支付情況反饋給了區清欠辦工作人員。現在原告索要工資未果,引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陳夕明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鎮淮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內容為:承諾書陳夕民已收17號樓、20號樓所有工作量工程款工人工資全部發放完成,如果工人鬧事,陳夕民負擔一切責任。
2020年11月2日,區清欠辦出具給淮安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準予備案通知書》(淮清備(2020)第026號),主要內容為:根據鎮淮公司報告,該公司所承建的御景星城小區16號-25號樓及二期地下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同意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陳夕民出具的欠條原件一份、出具給張加民的收條照片一張、與區清欠辦工作人員聊天記錄一份、被告鎮淮公司支付工資給解兆華的銀行明細,被告鎮淮公司提供的由被告陳夕民出具的《承諾書》復印件一份、《準予備案通知書》一份、考勤匯總表、2019年度工資支付銀行流水及與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夕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解兆華工資35820元;
二、被告江蘇鎮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解兆華負有清償責任,被告江蘇鎮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清償后,有權向被告陳夕民追償;
三、駁回原告解兆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6元,減半收取348元,由被告陳夕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收款賬號:62×××34)
合議庭
審判員李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徐
書記員任越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