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貴與上海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賽科利汽車模具技術應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61948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貴與被告上海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華地公司”)、上海賽科利汽車模具技術應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賽科利公司”)、第三人上海恒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恒尚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平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明杰,被告華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涂建新,被告賽科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夢穎,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華地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34797.32元及利息(以134797.32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賽科利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華地公司與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簽訂《水電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華地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金穗路XXX號沖壓車間擴建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水電安裝施工,該工程范圍:以被告華地公司提供的經審批的施工圖紙中的水電部分(包括防雷接地焊接)。該工程結算方式:工程結束后按實結算出工程量,按結算出的工程量預算套2000定額人工費,定額人工費82元/工,所有點工均按260元/工。另,被告華地公司每月按現場實際出勤人數結合被告華地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的統計,按1500元/人發放生活費(每月8號前)。該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結束后按時結算工程量,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結算工程款的70%,其余工程款年前全部結清。2019年6月,上述工程竣工后,被告賽科利公司作為業主對整體工程驗收合格并實際使用。2020年1月15日,原告依據工程量結算人工費,依據結算結果,被告華地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797.32元。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華地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該工程款。故原告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1變更為:判令被告華地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556元及利息(以116556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審價報告出具之日2021年3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增加訴訟請求4、鑒定費4050元由被告華地公司承擔。
被告華地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被告華地公司已經將工程款進行結算,款項為81480元,已于2019年至2020年1月22日全部付清。
被告賽科利公司辯稱:其與原告無任何關系,被告賽科利公司與被告華地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請求被告賽科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
第三人恒尚公司述稱,其向原告支付的81480元是被告華地公司支付的,吳某某系其公司財務,是其讓吳某某支付給原告的;原告在涉案工程上干活,是其內部承包人,涉案工程是其從華地公司處承包來的,其把這個工程給原告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華地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簽訂《水電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華地公司系爭工程水電安裝施工,該工程范圍:以被告華地公司提供的經審批的施工圖紙中的水電部分(包括防雷接地焊接)。該工程結算方式:工程結束后按實結算出工程量,按結算出的工程量預算套2000定額人工費,定額人工費82元/工,所有點工均按260元/工。另,被告華地公司每月按現場實際出勤人數結合被告華地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的統計,按1500元/人發放生活費(每月8號前)。該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結束后按時結算工程量,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結算工程款的70%,其余工程款年前全部結清。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并于2019年完工后交付給被告華地公司,被告華地公司交付給被告賽科利公司實際使用。
庭審中,因原告與被告華地公司對系爭工程結算價款產生爭議,原告申請對系爭工程水電部分勞務費用進行審價。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正弘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后者于2021年3月7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本案涉案工程水電部分勞務費為98424元。在鑒定意見分析說明中,其記載:在征詢過程中,原告提出,與被告口頭約定其他措施費按20000元計取,其認為,由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并未約定其他施工措施費的價款,原、被告是否有過口頭約定,其無法判斷,現其滬建市[2016]42號文規定記取其他施工措施費為1868元,并將差價18132元單列,差價部分如何取舍,由法院裁定。本案鑒定費4050元由原告預繳。對該鑒定意見,原告認為本案所有勞務費用中包含的施工超高費,皆應當按操作物高度離樓地面10-20米的標準進行計算。被告對鑒定結論無異議,差額部分由法院依法判決。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時陳述,鑒定意見中已計取了超高費用,不是按照所有項目內容計取超高費用,而是按照實際情況計取的,有超高的計取了超高費用,沒有超高的則無超高費用。
庭審中,被告華地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480元,包括被告華地公司通過第三人于2018年8月5日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附言為:金橋項目)、2018年9月11日向原告支付的3000元(附言為水電班組),被告華地公司通過第三人財務吳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向原告支付15000元(附言為水電工借支)、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附言為借支)、于2019年8月18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18480元,被告華地公司陳述前述款項共計81480元系其委托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的涉案工程款。原告確認收到上述款項,但認為上述款項系涉案合同之外的點工費用,除涉案合同外,其還在被告華地公司的其他項目上做了點工。第三人主張上述款項系其代被告華地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涉案合同工程款項。
庭審中,被告華地公司還申請證人吳某某出庭作證,吳某某陳述:其系第三人公司財務,其向原告支付的錢款是受第三人指示支付,系代被告華地公司向原告支付的系爭工程項目的勞務費;其中四筆款項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原告支付,還有兩筆款項系以第三人名義向原告支付。
庭審中,原告陳述,若被告賽科利公司付清了欠付被告華地公司的工程余款,則不再要求被告賽科利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庭審后,被告賽科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憑證以證明其向被告華地公司支付了工程余款,原告據此出具情況說明,不再要求被告賽科利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平貴支付工程款16944元及利息(以16944元為本金,自2021年3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5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計1497.50元,由原告王平貴負擔1386元,被告上海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1.50元;鑒定費4050元,由被告上海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箐
書記員劉暢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