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閘環北站環境衛生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55466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鄧成文、上海華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閘環北站環境衛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閘環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鄧成文、上海華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華清、施昱明、被告閘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燕鴻慶、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依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人民幣(幣種下同)154175元、車輛牽引費1450元、吊車費7500元、評估費3740元,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閘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6時30分許,原告員工儲衛國駕駛滬EPXXXX環衛專項作業車在本市浦東新區拱極東路老港垃圾處置場內行駛時與鄧成文駕駛的滬DKXXXX重型自卸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成文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本起事故產生的相應損失。
被告閘環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鄧成文是公司員工,認可其為職務行為,造成原告的合理損失同意由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車輛已投保,故除案件訴訟費外其余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案涉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2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同意在保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其他損失不屬保險賠付范圍。
經審理查明,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和車輛投保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發后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其受損車輛進行評估,經評估滬EPXXXX車輛的直接物質損失為154175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780元。
審理中本院根據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申請,委托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滬EPXXXX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經評估上述車輛的車損評估值為99600元。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支付重新評估費5000元。原、被告對上述評估意見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保險單、物損評估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11233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819元(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546元,被告上海閘環北站環境衛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73元,被告應負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重新評估費5000元,由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77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3230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瑾
書記員顧燕麗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