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鵬鑫勞務有限公司、靳朝洪等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781執異50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臺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源市高超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源高超興公司)與被告四川省鵬鑫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鵬鑫公司)、靳朝洪、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21)粵0781民初661號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深圳建筑公司存款535284.20元并撤銷(2021)粵0781民初661號民事裁定書。河源高超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源高超興公司稱,請求維持(2021)粵0781民初661號民事裁定,繼續足額查封深圳建筑公司存款1270000元。事實和理由:臺山市人民法院結合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1年7月8日發布的《我市發布今年第一季度成交活躍二手樓盤交易價格情況》中記載的東莞市大朗鎮金泓財富公館在2021年第一季度出售的28套房屋的交易均價,來確定位于東莞市的房屋的查封標的物的現時價值不當。因房價市場波動幅度較大,涉案房屋價值不足19355元/平方米,且在執行時,涉案房屋需要經過拍賣折現程序,增加了債權實現的時間,不利于保護河源高超興公司的權益。既然深圳建筑公司的有關賬戶有足額的存款,且現金流通能力強于不動產,因此直接查封存款能更好地實現河源高超興公司的債權。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9日,河源高超興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四川鵬鑫公司、深圳建筑公司以及靳朝洪價值1200000元的財產。同日,本院作出(2020)粵0781財保103號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四川鵬鑫公司、深圳建筑公司以及靳朝洪價值1200000元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本院在執行上述民事裁定書過程中,于2021年1月6日查封了登記在靳朝洪名下的坐落于東莞市房屋(建筑面積為37.96平方米)。其后,河源高超興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四川鵬鑫公司和靳朝洪支付補償款1200000元;深圳建筑公司暫扣四川鵬鑫公司補償款1200000元。訴訟過程中,河源高超興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四川鵬鑫公司支付補償款1273900元;靳朝洪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深圳建筑公司代扣應支付給四川鵬鑫公司的工程款至四川鵬鑫公司全部支付完畢日止。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河源高超興公司又向本院申請對四川鵬鑫公司、靳朝洪、深圳建筑公司價值1270000元的財產進行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粵0781民初661號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四川鵬鑫公司、靳朝洪以及深圳建筑公司價值1270000元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2021年6月29日,本院凍結深圳建筑公司在中信銀行深圳福田支行的存款1270000元。2021年7月14日,深圳建筑公司以本院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復議申請。本院根據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1年7月8日發布的《我市發布今年第一季度成交活躍二手樓盤交易價格情況》中記載的東莞市大朗鎮金泓財富公館在2021年第一季度出售的28套房屋的交易均價為19355元/平方米的情況,酌定原訴前財產保全查封的位于東莞市房屋(建筑面積為37.96平方米)的總價值為734715.80元,結合本院同時凍結深圳建筑公司存款1270000元的事實,據此認定超標的保全金額為734715.80元,并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粵0781民初661號之一民事裁定,撤銷(2021)粵0781民初661號民事裁定書并繼續凍結深圳建筑公司存款535284.20元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河源市高超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朱新怡
審判員陳一飛
審判員肖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黃慧媚
書記員陳翠珍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