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紹凱、天津綠茵景觀生態(tài)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健康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04民初6134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紹凱與被告天津綠茵景觀生態(tài)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洪檔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紹凱訴稱,原告系被告天津綠茵景觀生態(tài)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洪檔的雇傭人員,負責園林綠化工作。原告于2019年3月初來到被告處工作。2019年3月14日,被告工作時在北川港路9公里900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造成原告身體多處骨折,因此住院治療,在滄州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96487.12元。原告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系雇傭關系,原告又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天津綠茵景觀生態(tài)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洪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建華
人民陪審員楊亞楠
人民陪審員孫蘭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賀瑋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