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46146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越公司)與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軍、被告中建一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佩、李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建一局公司支付貨款3035715.66元及利息95382元;2、判令中建一局公司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總款6295715.66元為基數,按每日0.2%的標準,從2019年11月11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中建一局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31日,雙方簽訂《臨沂寶麗未來城項目電線電纜采購合同》,約定由中建一局公司向雙越公司采購電線電纜,合同價款11323270.78元,最終結算以實際簽收數量為準,貨運至指定地點,付款方式為貨物運至工地現場支付總貨款的60%,所有安裝工程完成支付貨款的70%,使用合同供貨的整體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貨款總價的80%,整體工程完成結算后一年支付總價款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竣工驗收合格二年內付清。合同簽訂后,雙越公司已完成供貨義務,中建一局公司驗收合格后已簽收,除去2021年11月到期應支付的總價款3%,中建一局公司尚未支付全部到期應付貨款,故訴至法院。
中建一局公司辯稱:不同意雙越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主張的欠款金額和違約金無依據,其主張100%欠款金額無支付依據,雙越公司提交的銷售單無效,不能證明供貨事實與供貨金額。雙越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629571.56元,目前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80%乃至100%的付款條件,雙越公司主張的利息無支付依據,合同第7.6條約定,甲方緩付、遲付本合同項下款項時,乙方任何情況下均不計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張違約金及賠償金。鑒于此,由本金產生的違約金亦無支付依據,雙越公司主張的訴訟費用無支付依據,我公司不應承擔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
中建一局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雙越公司開具100%足額發票2974912.56元;2、判令雙越公司支付違約金629571.5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雙越公司承擔。反訴事實與理由同本訴答辯意見。
雙越公司就反訴辯稱,我方已向中建一局公司開具發票3320803.10元,而中建一局公司向我方實際付款326萬元,因此我方已開具的發票金額已超出了中建一局公司向我方支付的款項,不存在欠開發票的問題,故基于該項事實中建一局公司反訴事項缺乏事實基礎,對其反訴訴求應予以全部駁回。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7日,雙越公司經審批核準由原山東雙越線纜有限公司變更為現名稱。
2018年8月,甲方中建一局公司與乙方雙越公司簽訂《臨沂寶麗未來城項目電線電纜采購合同》,主要約定中建一局公司作為采購方向供貨方雙越公司購買電線、電纜等材料,暫估合同額11323270.78元,甲乙雙方最終結算數量以甲方實際簽收數量為準。付款方式為貨物運至工地現場,經總包商會同監理、業主驗收合格簽收后,供應商憑總包商的確認收據向總包商提出付款申請,總包商收到申請后90個工作日后,總包商向供應商支付到場貨物總價款的60%,所有安裝工程完成支付至貨款的70%,使用本合同所供貨物的整體工程經業主、設計、監理、總包商及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供應商向總包商提出付款申請,經總包商確認后,總包商向供應商支付到場貨物總價款的80%,整體工程結算完成后一年內,支付到場貨物總價款的97%,合同總價格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期限為竣工驗收后2年。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補齊所欠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予付款。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承擔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要求供應材料,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延誤一天,按本合同總價款的0.2%計算,按天累計,違約金甲方無須乙方同意可直接從應付乙方材料款中扣除。甲方需支付的款項,任何延付、遲付均不計取利息、違約金。
訴訟過程中,雙方均認可雙越公司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間總供貨金額為6295715.66元,中建一局公司已支付貨款326萬元,雙越公司已開具金額為3320803.1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就涉案工程竣工驗收情況,中建一局公司主張2020年4月底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越公司對此予以認可。雙越公司另主張涉案工程至遲已于2021年1月投入使用,為此提交涉案工程所在小區的現場視頻,中建一局對涉案工程現狀予以認可,但主張即使已交付使用也不影響付款節點。
經詢,雙越公司表示只要中建一局公司支付貨款其可隨時開具發票。
本案訴訟過程中,經雙越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對中建一局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035715.66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4日,雙越公司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擔保并交納保全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846844.19元;
二、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84684元;
三、駁回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5000元(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訴案件受理費15543元(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山東雙越線纜集團有限公司自行負擔967元,已交納;由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5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5048元,由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自行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劉佩瑤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