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潤揚經(jīng)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12524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潤揚經(jīng)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潤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63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江蘇潤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秀清,被上訴人中建一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楠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潤揚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江蘇潤揚公司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中建一局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中建一局公司應現(xiàn)金支付欠付貨款。第一,案涉《商品砼供應合同》第5.2條約定的“以房抵款”事實上根本無法履行。第5.2(4)條并沒有約定房屋位置、用途、單價、面積等信息,且中建一局公司主張用于抵付貨款的房屋并非登記在其名下或由其開發(fā),其無法證明其對相關房屋具有處分的權利,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避而不談,江蘇潤揚公司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第二,中建一局公司濫用其優(yōu)勢地位,致使“以房抵款”無法實現(xiàn),江蘇潤揚公司要求中建一局公司付清余款的條件早已成就。江蘇潤揚公司曾多次與中建一局公司溝通抵房事宜,江蘇潤揚公司在2021年3月3日以后又多次前往中建一局公司處溝通(包括電話溝通)選房事宜,中建一局公司截取的部分聊天記錄“2020年3月31日、2021年5月21日”可以證實江蘇潤揚公司一直積極與中建一局公司進行溝通。反而是中建一局公司始終毫無誠意,在對房屋無任何處分權的情況下,從未組織江蘇潤揚公司與業(yè)主針對抵房一事進行溝通,僅是口頭上簡單地表述“抵房”,以便將責任和風險轉嫁給江蘇潤揚公司。且在整個溝通過程中,中建一局公司始終拒絕提供江蘇潤揚公司要求的房源類型,其提供的房屋戶型、價格又出現(xiàn)多次變動,存在虛假之嫌。中建一局公司的行為更能說明案涉合同第5.2條約定的“以房抵款”無法履行。案涉貨款于2021年3月20日已全部到期,江蘇潤揚公司也已向中建一局公司開具全額發(fā)票,中建一局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是既定事實。一審法院認為中建一局公司付清余款的條件并未成就,明顯與事實不符。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案涉以房抵款條款應屬無效。江蘇潤揚公司與中建一局公司雙方存在的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建一局公司欠付江蘇潤揚公司貨款,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案涉《商品砼供應合同》第5.2條約定的“以房抵款”,該約定屬于雙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目的。這種在債務未屆清償期前約定的以物抵債,應當認定無效。中建一局公司應按照實際欠款數(shù)額直接向江蘇潤揚公司支付混凝土貨款。三、中建一局公司逾期付款,應給付利息,一審法院對該部分認定違背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商品砼供應合同》第5.4條如甲方(中建一局公司)“發(fā)生緩付、遲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時”,乙方(江蘇潤揚公司)不計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張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但該條與5.3條系關聯(lián)性條款。且一審法院并未審查緩付、遲付的原因,明顯降低違約方的違約成本,故江蘇潤揚公司的給付利息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中建一局公司辯稱,按照雙方約定,余款20%應按以房抵款的方式支付,江蘇潤揚公司無權主張現(xiàn)金支付,且中建一局公司在付款前,一直積極提供房源信息,是江蘇潤揚公司一直拒絕。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緩付、遲付情況下,不收取利息,也不需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江蘇潤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中建一局公司給付江蘇潤揚公司貨款3789306元;2.中建一局公司向江蘇潤揚公司支付利息(以1835706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計算;以1635706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計算;以835706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計算;以3789306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計算);3.中建一局公司承擔江蘇潤揚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70000元;4.中建一局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8日,中建一局公司(需用方,甲方)與江蘇潤揚公司(供應方,乙方)簽訂《商品砼供應合同》,載明:承包內(nèi)容,承包甲方承包工程(40#-45#樓、47#樓)商品砼供應。甲方有權根據(jù)工程進度安排、工期要求、澆注量大小、乙方的服務質(zhì)量、產(chǎn)品質(zhì)量、乙方的實際供應能力等等因素對供應范圍和具體澆筑部位進行明確和調(diào)整。工程進度款:(1)每月18日前核算完畢上月價款。經(jīng)甲方和監(jiān)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每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款的50%;(2)主體結構封頂后一個月內(nèi)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3)主體結構封頂且雙方辦理結算后1年內(nèi)付至80%;(4)余款在辦理完結算后18個月內(nèi)以抵房形式付清。(5)付款方式為商業(yè)承兌、銀行承兌、銀行轉賬及不低于20%工程款抵房,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與業(yè)主辦理抵房手續(xù),如因需方(甲方)責任抵房未能履行,需要(甲方)應付清余款。鑒于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狀況,業(yè)主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拖延工程款支付情形,對此乙方表示愿意和甲方共同承擔相應的風險。乙方承諾:對甲方因未收到業(yè)主相應款項而未能按時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情形,表示同意承擔延期收款的風險,乙方因此確認甲方未按月支付工程款不構成違約。如甲方發(fā)生緩付、遲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時,乙方不計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張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財務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上述合同簽訂后,雙方各自履行合同義務。2019年9月20日,江蘇潤揚公司(分供方)與中建一局公司(總包方)辦理結算,并形成《分供完成結算書》,載明:總、分供方雙方于2017年11月8日簽訂的關于承包40#-45#樓、47#樓砼分供合同工作內(nèi)容,分供合同價款(含補充協(xié)議)總額:19700000元,現(xiàn)已完成40-45#樓、47#樓砼供應工程內(nèi)容,且經(jīng)驗收達到合同約定質(zhì)量標準。現(xiàn)對完成工作內(nèi)容辦理結算如下:結算金額19018000元,其中增值稅稅前金額16469031.27元,增值稅金額2548968.73元,結算金額占合同總額比例96.54%。結算金額即為江蘇潤揚公司在工程施工全部費用,以后不再發(fā)生任何費用,保修款按合同約定。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經(jīng)江蘇潤揚公司與中建一局公司確認,中建一局公司已付款金額共計15228694元,欠付金額為3789306元,欠付金額占總結算金額比例19.9%。
2021年2月27日,中建一局公司向江蘇潤揚公司發(fā)送函件,載明:你方與我方于2017年11月8日簽訂《商品砼供應合同》,該份合同目前我司已向你方支付了80%的結算款,根據(jù)合同第5條第5.2款約定“余款在辦理結算后18個月內(nèi)以抵房形式付清”,雙方合意余款的付款方式為“抵房”,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我項目部于2020年8月起就多次通過多種方式聯(lián)系你方公司吳晨、余根新等人開始選房、辦理抵房手續(xù)等,但你方所指定的人員多次不到位或以其他理由拒絕房源、辦理抵房手續(xù)。現(xiàn)尾款履行期將至,我項目部鄭重函告,請你方于2021年3月10日前至項目部選房、面談抵房事宜及辦理抵房手續(xù),我司將予以充分的配合,若你方拒絕抵房的,我司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且視為你方放棄到期債權。
2021年3月3日,江蘇潤揚公司就上述函件向中建一局公司回函,載明:我司就2021年2月27日收到的關于中建大觀天下南區(qū)二期項目工程函件進行回復。首先,貴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況,根據(jù)貴司與我司2017年11月8日簽訂的《商品砼供應合同》5.2條約定:“工程進度款(1)每月18日前核算完畢上月價款。經(jīng)甲方和監(jiān)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每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款的50%。(2)主體結構封頂后一個月內(nèi)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3)主體結構封頂且雙方辦理結算后1年內(nèi)付至80%。”貴司未嚴格按照該條約定的付款進度進行付款,已構成違約。其次,對于貴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我司已委托湖南曠真(南京)律師事務所起訴至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且于2020年12月22日首次開庭(證據(jù)交換),并將于2021年3月25日正式開庭。再次,我司并不認同關于貴司在工程函件中提及的我司辦理抵房手續(xù)時人員不到位或拒絕房源的情況,我司分別于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9日配合選房,但是由于貴司房屋價格以及戶型的多次變動,導致我司無法確認房源,現(xiàn)抵房手續(xù)已無法實現(xiàn),我司要求貴司支付現(xiàn)金。最后,請貴司盡快將欠款3839306元付清。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江蘇潤揚公司認可中建一局公司向其發(fā)函后未去選房,因為江蘇潤揚公司認為抵房手續(xù)已經(jīng)無法實現(xiàn)。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江蘇潤揚公司主張,《商品砼供應合同》5.2條關于“余款在辦理完結算后18個月內(nèi)以抵房形式付清”的約定無效,因為未到清償期以房抵債無效,該約定并沒有指定特定房源,因為沒有價格、位置,無法履行。中建一局公司提交工作人員與江蘇潤揚公司工作人員吳晨的聊天記錄截屏,主張其積極履約并提供足夠多的房源供江蘇潤揚公司選擇,抵房事宜不能辦理的原因在于江蘇潤揚公司。根據(jù)微信聊天截屏顯示,2020年8月23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員與江蘇潤揚公司取得聯(lián)系,并于2020年9月9日、9月18日多次向其發(fā)送房源信息。2020年12月8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員說:“10號是今年抵房的最后時限了,你們到底什么情況?說好的今天來談付款抵房的事情,還來嗎?”吳晨回復:“來,我在等律師。”后又回復:“律師那邊說,他們要跟你們先談談完之后才可以繼續(xù)下面的手續(xù)。”2021年2月27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員再次要求“趕緊來抵房。”。2020年2月28日吳晨說:“楊總啊,關鍵是133平的話,我拿只能拿一套對不對?你拿一套有160幾萬,我本來想拿兩套,109的話,還有200多萬一點,對不對還能多幾個十幾萬是吧,所以我看看你發(fā)給我的選133的有沒有109的,然后價格這方面你再看看能不能優(yōu)惠到最大,就上次那個價格。”2021年3月31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員說:“剛才你們委托的譚律師過來我辦公室了,我把可抵房的房源信息給他發(fā)了,也交流了一下,回去你們再商量溝通,抵房的事情抓緊時間辦理,事情盡快解決。”同時發(fā)送約九套房源信息。2021年5月21日,江蘇潤揚公司工作人員吳晨詢問:“楊總有房源信息了嗎?”中建一局公司再次發(fā)送房源信息表。吳晨回復:“小的沒有啊,太大了。”“22號樓在哪里。”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法庭當庭撥打微信首頁電話,對方認可系江蘇潤揚公司工作人員吳晨。對于該微信記錄及微信記載關于雙方商議抵房的相關情況,經(jīng)法院詢問后,江蘇潤揚公司承諾庭下核實后向法庭提供書面意見,但并未按期提交。另,一審庭審過程中,中建一局公司再次提交了其可供抵房的房源信息41套。
一審法院另查,根據(jù)庭審信息查詢顯示,江蘇潤揚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曾將中建一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剩余工程款現(xiàn)金,后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江蘇潤揚公司與中建一局公司簽訂的《商品砼供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依據(jù)合同約定,江蘇潤揚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后,中建一局公司應在主體結構封頂且雙方辦理結算后1年內(nèi)付至80%,余款在辦理完結算后18個月內(nèi)以抵房形式付清。江蘇潤揚公司需全力配合中建一局公司與業(yè)主辦理抵房手續(xù),如因中建一局公司的責任抵房未能履行,中建一局公司應付清余款。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雙方合同中關于“余款在辦理完結算后18個月內(nèi)以抵房形式付清”的條款是否有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該種約定并非為雙方之間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而是以特殊建筑行業(yè)為背景實現(xiàn)雙方權利義務平衡的交易安排,該種約定未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法院亦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根據(jù)合同約定,“如因中建一局公司的責任抵房未能履行,中建一局公司應付清余款”,故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在于,是否因中建一局公司原因致使對于雙方尚未辦理抵房手續(xù),中建一局公司是否據(jù)此應付清余款。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江蘇潤揚公司與中建一局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辦理結算,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在“辦理完結算后18個月內(nèi)”,即2021年3月20日前辦理完抵房手續(xù)。根據(jù)法庭查明的事實,就抵房事宜中建一局公司一直與江蘇潤揚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積極溝通,雙方也一直在商議中。2021年2月27日,在履行清償期屆滿前,中建一局公司還書面發(fā)函要求江蘇潤揚公司到項目部選房。江蘇潤揚公司認可收到函件后未去選房,并在函件中自認在2020年10月就訴至法院要求給付現(xiàn)金,在回函中亦要求中建一局公司給付現(xiàn)金,即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已明確表示并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根據(jù)合同約定,江蘇潤揚公司亦有義務“全力配合甲方與業(yè)主辦理抵房手續(xù)”。因此,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法院無法認定系由中建一局公司的責任導致抵房未能履行,故江蘇潤揚公司要求中建一局公司付清余款的條件并未成就。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經(jīng)法庭釋明,江蘇潤揚公司不變更訴訟請求為繼續(xù)履行合同,堅持要求支付現(xiàn)金,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難以支持,依法予以駁回。對于江蘇潤揚公司要求中建一局公司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依據(jù)《商品砼供應合同》約定,如中建一局公司發(fā)生緩付、遲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時,江蘇潤揚公司不計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張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故對于江蘇潤揚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律師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江蘇潤揚經(jīng)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114元,由江蘇潤揚經(jīng)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胡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超男
書記員高美玲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