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等與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7398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航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航桂公司)因與上訴人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被上訴人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原審第三人廣西寶航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寶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69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廣西航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捷、謝小鴻,上訴人中建一局、被上訴人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曉波、王尉臣到庭參加訴訟。廣西寶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西航桂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向廣西航桂公司支付違約金3376637.49元(違約金利率按照0.03%/天計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現暫計至2020年12月31日);中建一局就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上訴費由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首先,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依法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廣西航桂公司與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達成的《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中違約金的約定應當約束廣西航桂公司與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簡言之,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應該就其簽訂《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中建一局作為母公司應當承擔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的民事責任,進而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的違約責任應當由中建一局承擔。
中建一局辯稱,廣西航桂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辯稱,廣西航桂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廣西寶航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中建一局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駁回廣西航桂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廣西航桂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中建一局、廣西航桂公司陳述的案件事實與實際客觀事實不一致,現中建一局根據新發現的證據,查明廣西寶航公司根本沒有供應鋼筋貨款7443940.1元,而是作為中建一局向廣西航桂公司借款5000000元的擔保,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不真實的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第一項應當依法予以撤銷。2017年4月27日,廣西航桂公司與廣西寶航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由廣西寶航公司作為實際供貨方負責新新傳說項目的全部鋼筋供應。2017年5月8日,中建一局和廣西航桂公司簽訂《鋼筋買賣合同》。因此,新新傳說項目全部鋼筋供應均由廣西寶航公司實際供貨。對賬單、銷售單、預結算單為提前制作,總金額為12041105元,但廣西寶航公司實際供貨的總金額并非12041105元,而是4597164.99元,廣西寶航公司并未向中建一局供應差額7443940.1元的貨物。在廣西寶航公司供貨過程中,中建一局新新傳說項目部因急需資金解決項目經營問題,向廣西航桂公司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該借款通過廣西航桂公司支付給廣西寶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保平5670000元,邱保平將其中的5000000元支付給上訴人新新傳說項目部工作人員袁成賓,后中建一局新新傳說項目部工作人員袁成賓將借款5000000元還給邱保平,邱保平再將該5000000元通過廣西泉鋼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泉鋼公司)還給廣西航桂公司。在上述借款過程中,應廣西航桂公司要求,新新傳說項目部以對賬單、銷售單、預結算單中未實際供應的7443940.1元作為擔保,因此各方并未對對賬單、銷售單、預結算單進行調整修改,但7443940.1元鋼筋實際并未供應。
廣西航桂公司辯稱,中建一局所稱涉案700余萬元貨款實為借貸關系,沒有證據證明,缺乏借貸關系的必要法定要件。涉案700余萬元的供貨與其他供貨完全一致,符合雙方的交易流程和合同約定。
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述稱,同意中建一局的上訴意見。
廣西寶航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廣西航桂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向廣西航桂公司支付以下款項:鋼筋貨款8314012.2元,違約金1666669.44元(以8314012.2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三計算,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8日,中建一局(甲方)與廣西航桂公司(乙方)簽訂了《鋼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FG-XXCS-2017-11],約定:廣西航桂公司為中建一局承建的新新傳說項目一期工程提供鋼材,合同總價款暫估為7033500元,定價方式為采購單價=網價+基礎價,每批次貨物結算單價以供貨當天我的鋼鐵網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場建筑鋼材價格行情為基礎上浮30元/噸;本合同無資金占用費及其他財務費用;乙方交貨須附按4.3款相關標準檢驗合格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凡乙方提供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及甲方經復驗證明不符合此標準的鋼筋,均為不合格鋼筋;甲方工地代表袁成賓,職責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為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標準,并履行合同要約、附件、合同洽商變更(若發生)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乙方代表廖軍,職責為按甲方代表提出的供貨計劃、甲方代表或其他委派人員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物資供應,履行合同要約、附件,合同洽商變更(若發生)的其他乙方義務,保證材料及時足量供應到現場,乙方按甲方要求卸貨;乙方交貨時應將所用鋼筋的出廠合格證、材質報告等相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給甲方,進入現場的鋼筋須見證取樣送驗合格,否則,甲方不予驗收;除甲乙雙方另有商定外,合同價款結算在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將甲方月度需求鋼筋全部交給甲方,并經甲方驗收、檢驗后證明(含鋼筋質量證明書)均符合合同要求后進行甲方工地人員所簽“收料單據”不作為甲方的付款憑證和判定標的物質量的依據;乙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物資送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同乙方每月辦理一次對賬,乙方每月15日和甲方項目物資部進行對賬,該對賬僅作為履約過程中部分貨款支付依據,不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對賬后10日內,乙方向甲方開具已對賬金額全額增值稅發票。甲方于對賬后的次月30日前支付上月對賬額的100%。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對賬金額相對應的增值稅發票時,應待甲方確認乙方全額繳稅且到甲乙雙方本合同約定的最終付款時間1個月后,方可支付尾款;乙方所交產品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甲方不能使用的及質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負責及時包換、包退,并承擔因退貨而發生的費用,當甲方認為乙方不能繼續履約時,甲方有權選擇其他供貨商供貨,因此給甲方增加的采購成本及費用由乙方承擔;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印章后可視為變更生效,其他任何形式的變更均為無效。
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甲方)與廣西航桂公司(乙方)簽訂《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甲乙雙方簽署的原合同即鋼筋買賣購銷合同(合同編號:FG-XXCS-2017-11)的基礎上,簽訂本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應付款未付款如有逾期,甲方需每天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廣西航桂公司向中建一局供貨金額共計為12041105元。中建一局共支付4597164.99元,關于已付款廣西航桂公司主張應預先扣除違約金,中建一局不同意該扣款方式,辯稱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無資金占用費,未約定違約金。
另,中建一局一審辯稱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供貨鋼筋在后期觀感檢驗過程中發現存在表觀缺陷,其向廣西航桂公司進行了退貨,退貨金額為7443940.1元,并提交了《退貨告知單》及《新新傳說房地產項目一期工程鋼筋退貨單》(以下簡稱退貨單)及廣西航桂公司與廣西寶航公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予以證明其主張。《退貨告知單》載明:“貴公司在2017年8月份送至我項目的鋼筋在后期觀感檢驗過程中發現存在表觀缺陷,現通知供貨方至現場進行二次驗收對于存在缺陷的鋼材進行退貨處理。請收到通知6小時之內回復我方具體退貨時間,實際缺陷貨品退貨以雙方退貨單所表明的退貨噸數為主。”簽收單位處加蓋有廣西寶航公司的印章。退貨單載明退貨合計金額7443940.1元,收貨單位處加蓋有廣西寶航公司的印章。廣西航桂公司不認可中建一局主張的上述事實,稱其從未收到退貨通知,亦未收到退貨鋼材。廣西航桂公司認可其與廣西寶航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一審辯稱根據合同相對性,即便存在中建一局所稱的退貨事實,中建一局應向其退貨,而不應向廣西寶航公司退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中建一局是否欠付貨款;二、《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對中建一局產生法律效力。廣西航桂公司與中建一局簽訂的《鋼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簽訂后,廣西航桂公司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中建一局應依約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中建一局一審辯稱其向廣西航桂公司進行了退貨,退貨金額為7443940.1元,廣西航桂公司不認可該事實,中建一局向一審法院提交的《退貨告知單》及退貨單加蓋的公章均為廣西寶航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建一局即使發生退貨亦應向廣西航桂公司主張,故對于中建一局的退貨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現中建一局的付款義務尚未完全履行,廣西航桂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貨款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鋼筋買賣合同》對于雙方代表及權限、合同變更事項等進行了明確約定,甲方代表為袁成賓,其職責為及時為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標準,并履行合同要約、附件、合同洽商變更(若發生)的其他甲方權利合同義務,而《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落款甲方處簽章并非中建一局印章,且甲方代表處簽字人員既非中建一局法定代表人亦非袁成賓,故上述協議不能對中建一局產生約束力,廣西航桂公司要求中建一局依據《鋼筋買賣購銷合同補充協議》向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廣西航桂實業有限公司鋼筋貨款7443940.1元;二、駁回廣西航桂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廣西航桂公司提交《代付貨款確認函》,證明廣西泉鋼公司于2018年1月4日、2019年3月18日代替中建一局向其支付貨款共計5001512.29元。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認可廣西航桂公司收到廣西泉鋼公司上述款項的事實,但認為上述款項不是案涉合同項下的貨款,而是廣西寶航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保平指示廣西泉鋼公司向廣西航桂公司支付的款項。
中建一局提交錄音、中信銀行業務憑證/客戶回單、支票及存根,證明:中建一局新新傳說項目部因急需資金,向廣西航桂公司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該借款通過廣西航桂公司支付給廣西寶航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保平5670000元,邱保平將其中的5000000元支付給中建一局新新傳說項目部工作人員袁成賓,后袁成賓將借款5000000元還給邱保平,邱保平再將該5000000元通過廣西泉鋼公司還給廣西航桂公司。在上述借款過程中,7443940.1元鋼筋的貨款作為中建一局借款5000000元的擔保,并沒有發生實際的供貨、退貨。廣西航桂公司提出以下質證意見:1.中建一局逾期舉證,上述證據屬于非法證據;2.中建一局未提交錄音證據的原始載體,廣西航桂公司不認可錄音證據的真實性,錄音亦不能證明廣西航桂公司與中建一局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相反可以證明廣西寶航公司與中建一局勾結套取廣西航桂公司資金后,將資金出借給中建一局,即廣西寶航公司為出借人,中建一局為借款人,中信銀行業務憑證/客戶回單亦可證明資金流轉的雙方是中建一局與廣西寶航公司。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在二審審理期間,經本院詢問,雙方確認以下事實:1.廣西航桂公司、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廣西分公司均表示與廣西泉鋼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2.廣西航桂公司確認中建一局所提交的第一段錄音中廖軍的聲音是其本人聲音,但提出其于本案訴訟中才知道中建一局與廣西寶航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借貸關系。
另,中建一局提出廣西寶航公司提交的案涉7443940.1元貨物所對應的銷售單與其他供貨所對應的銷售單存在差異,前者僅在收貨單位處加蓋了項目章,且全部由項目管理人員袁成賓簽收,而后者沒有加蓋項目章,都是由現場收貨人員簽收,且銷售單上會顯示樓號,部分銷售單上還有承運司機簽字。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698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廣西航桂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1665元、保全費5000元,由廣西航桂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97721元,由廣西航桂實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33813元,余款6390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至本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維
審判員潘偉
審判員張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笑文
書記員賈珊珊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