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澤明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3民轄160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澤明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恒澤明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11月,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從被告處租賃設備挖掘機、壓路機、裝載機等,合同金額143000元,但被告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為431700元,被告已支付租賃費80000元,尚欠3517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拖延不給。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原告特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3517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517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北京恒澤明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徐小兵為該院聘用制審判輔助人員徐爽之舅舅,該院依法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轄權,故將此案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內將上述案件訴訟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馬志星
審判員王蕾蕾
審判員梁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慧
書記員王怡然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