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三平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6民終1299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平和縣三平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平管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2020)閩0628民初24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三平管委會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受理費由三平管委會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未對三平管委會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提交后又撤回的涉及本案工程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招投標等相關證據及其一審起訴狀第一頁所陳述的相關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僅片面認定三平管委會所提供的《關于暫停建設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情況說明》、《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評估論證意見》、《通知》等證據,偏袒三平管委會,從而導致錯誤判決解除案涉《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案涉功德林景觀工程的建設及招投標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已經過規劃設計及一系列詳盡的調研,且有相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平管委會聲稱有香客提出案涉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毫無依據,2019年10月24日的《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評估論證意見》是應三平管委會的要求作出,該意見與建造功德林景觀工程的意義相悖,功德林景觀工程的建造是為了進一步弘揚三平祖師慈悲為懷、懸壺濟世的文化,記刻廣大信眾的虔誠和功德,當然應建設在人流較多的地方,之前的規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也不是憑空而出。而且,從法律依據上看,三平管委會據以主張解除合同的法律條文,是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文,并非有關合同法定解除的條文;案涉工程也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三平管委會主張案涉工程項目被納入漳州市紀委、平和縣委及平和縣委巡視整改辦要求整改的事項,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根據三平管委會提供的證據,案涉工程項目也并未被取消,而只是被“暫停”,即使三平管委會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案涉工程項目的原選址存在問題,變更地址后也并不影響該工程項目繼續建造,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三、中順公司中標后,已先行處理施工前的相關事務,并已支付預訂石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為案涉工程項目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為避免雙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也為了促進合同雙方當事人誠信履約,維持案涉功德林工程項目建造秩序的穩定,實現合同預期價值,本案合同應繼續履行,而不能任由三平管委會中的某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就利用職務便利,編造理由肆意毀約。綜上,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中順公司的上訴請求。
三平管委會辯稱,一、案涉功德林工程項目之前選址是在人流較多的地方,存在安全隱患,一旦出現火災等事故,當人員撤離時容易造成安全問題,所以受到來自眾多香客、游客及社會各界人士的質疑。出現上述新的情況之后,三平管委會不得不向平和縣發展和改革局呈送《關于暫停建設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情況說明》的報告。據此,平和縣發展和改革局委托漳州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主持召開對案涉工程項目的評估論證會議,會議邀請鄭榮德、駱宗義、柯龍生三位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經過踏勘現場及閱讀相關文件、聽取主管部門意見,對上述選址事項進行評估,最后的結論是“建議擬建的功德林項目應另行選址”。因此,中順公司主張案涉《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評估論證意見》是應三平管委會的要求作出的,與事實不符。二、三平管委會立案時提供并在一審庭審中撤回的涉及雙方簽訂本案《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的報建及招投標手續等相關證據,其相關內容已在三平管委會呈送給平和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暫停建設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情況說明》的報告中體現,如“本項目于2015年10月經貴局批復《平和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建議書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平發改審【2015】122號)”、“2016年2月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招標施工單位,由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等。因此,三平管委會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撤回部分證據并不影響一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及判決結果。三、如前所述,專家經評估后對案涉工程項目給出的意見是“建議擬建的功德林項目應另行選址”,若在明知該項目因選址有錯會造成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繼續履行施工合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存在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形,符合合同解除條件,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適用法律正確,中順公司要求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四、本案一審審理期間,中順公司未就其損失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所以一審法院未就中順公司的損失事項進行審理并無不妥,而且,一審法院也已針對本案因合同解除可能造成中順公司經濟損失問題要求雙方另行協商處理,實際上已為中順公司保留了訴訟權利。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中順公司的上訴請求。
三平管委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三平管委會與中順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本案受理費由中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9日,三平管委會作為發包人,中順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工程建筑面積4200平方米;工程質量標準達到國家現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合格標準。簽約合同價為7829247元;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加一定幅度風險系數包干形式。合同工期為180天,雙方未約定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2016年9月6日,三平管委會向平和縣發展和改革局提交平三管[2016]58號《關于暫停建設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提出該項目于2016年2月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招標施工單位,中順公司中標,但該項目至今尚未開工建設,原因如下:眾多香客、游客及社會各界反映:1.三平寺系千年古剎,以朝圣為主,香客、游客比較集中的地方。該工程項目建在寺廟旁邊,容易造成香客集中在寺廟區,不利于安全疏散。2.在寺廟旁邊建設大型建筑物,影響寺廟美觀,且與景區規劃不符。經三平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擬暫停該項目的建設。
平和縣發展和改革局收到三平管委會上述報告之后,委托漳州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論證。2019年10月24日,漳州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召開《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論證會議。漳州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評估論證意見。一、游客容量論證。評估認為:擬建功德林項目將增加游客在核心景點的逗留時間,不利于游客的分流與疏散,從而減少景區的接納量;不利于有效的保護景源;不利于保證游客的人身安全、景區可靠運營、生態平衡及可持續發展。二、與上位規劃符合性論證。評估認為:廣濟園同千年古剎朝圣園、如意谷和三平祖師文化園是三平風景區最重要的核心景點,今后的發展應嚴格保護三平寺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加強科學的保護和修繕工作,擬將廣濟園改為功德林與2015年批復的總體規劃提出“嚴禁破壞生態環境及原有建筑風貌的開發行為”相違背。三、交通組織分析論證。評估認為:根據交通組織分析,擬建功德林場址人流出入口與主廟朝圣人流重疊,建成后易造成高峰人流擁擠,不利于安全疏散。四、發展前景分析論證。擬建功德林項目未考慮今后功德壁發展需求因素,選址用地在廣濟園具有明顯的局限性。五、意見和建議。1.建議擬建的功德林應另行選址。2.為帶動景區總體發展,建議后續設施建設應將游客人流量引至文化園以減少千年古寺的人流壓力。專家組成員有柯龍生、鄭榮德、駱宗義。
2019年11月18日,三平管委會向中順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內容如下:根據市紀委、平和縣紀委及平和縣巡視整改辦關于落實巡視(巡查)的有關整改要求,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必須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該項目經過雙方多方協商,至今仍未能就合同終止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方案,為落實整改要求,結算完成的該工程項目,經三平管委會研究決定,現正式通知貴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前到三平風景區規劃建設部參加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合同終止及賠償第五次協調會,并請貴公司如實提供該項目有關合同終止及需賠償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蓋公司公章)。若貴公司逾期或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視為貴公司自動放棄賠償款,就該項工程雙方不再有任何爭議。2019年11月18日,三平管委會向中順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中順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該份通知。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等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三平管委會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三平管委會與中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依法有效。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經過漳州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評估論證,建議該項目應另行選址,出現了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三平管委會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中順公司提出工程中標后已先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等問題及合同解除后相關事宜,三平管委會和中順公司可以另行協商處理。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判決:一、解除平和縣三平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與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簽訂的《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對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三平管委會均無異議,中順公司對一審認定事實部分所引述的《關于暫停建設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情況說明》中關于暫停案涉工程項目原因的內容、《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評估論證意見》中的評估意見內容以及案涉解除合同《通知》的內容有異議,認為該些內容與案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內容相違背,不能體現本案具有法定、約定解除合同條件,除此之外,中順公司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無異議。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將結合本案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分析認定。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應解除。對此,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本案中,雖然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前,該合同項下的功德林工程項目已通過可行性研究、招投標等程序,但在正式開始施工前,經專家評估認為該工程項目應另行選址,在此情形下,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能否繼續履行需進行綜合考量。本院認為,從案涉《平和縣三平寺功德林景觀工程項目評估論證意見》的出具主體、形成經過及其具體分析論證內容來看,其所提出的“擬建的功德林項目應另行選址”的評估論證意見具有事實和專業基礎,可以作為案涉功德林項目建設的重要參考。考慮到三平寺系閩南著名的千年古剎,三平風景區系省級風景名勝區也是國家4A級旅游區,因此對于景區內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理應秉持審慎之態度,特別是前述專家評估論證意見已明確指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約定的功德林工程項目建設地址存在容易造成朝拜高峰時人流擁擠,不利于緊急疏散等安全隱患,若繼續履行原合同,則有違合同之目的。又因變更建設地址對于功德林工程項目之具體規劃設計、工程量、工程價款等將產生實質影響,在實踐操作中,需進行重新立項,重新報請審批,重新進行招投標,故本案亦無法通過直接協商變更原合同具體約定內容的形式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得以繼續履行合同,因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解除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無不當。至于中順公司提出的其因本案合同解除將遭受經濟損失的問題,其可另案向三平管委會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福建中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姚若賢
審判員張海泉
審判員盧津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珊
書記員藍巧紅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