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江藝偉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81民初5854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龍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藝偉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審查后作出(2020)閩0681執保668號民事裁定,凍結江藝偉名下銀行賬戶存款220萬元,凍結期限為一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藝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銀行按揭貸款1980990元及自2013年4月28日起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實際墊付之日起以每期墊付款金額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暫計至2019年8月19日為:581750.2元,原告酌情主張20000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合計:2180990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銀行按揭貸款48099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以480990為本金按照年息百分之六計至2019年8月19日為93443.84元,此后按照LPR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事實與理由:被告江藝偉因購買原告生產的XR220D機械設備一臺,于2012年12月17日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州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272萬元,貸款期限為3年,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貸款執行年利率為7.0725%。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主辦銀行出具《不可撤銷回購擔保承諾函》。現因被告未按約定按時足額償還銀行按揭貸款,2020年3月27日浦發銀行徐州分行確認,原告為被告墊付貸款共計2202894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江藝偉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型號為XR220D的旋挖鉆機,總價為340萬元,首付68萬元,余款由被告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合同第九條約定在未支付清價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原告。2012年12月17日,被告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州分行簽訂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03),約定被告向該行貸款272萬元用于購置工程設備。合同簽訂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州分行于合同簽訂當日根據被告的申請將272萬元匯至原告的賬戶。2012年12月14日,原告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州分行發出一份《工程機械車輛(含營運車輛)按揭貸款申請暨不可撤銷回購擔保承諾函》,同意按照雙方簽訂的《關于建立工程機械車輛金融網的合作協議》的規定,為被告272萬元借款提供不可撤銷的回購擔保承諾。在上述貸款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被告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導致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州分行要求原告承擔擔保責任。2020年3月27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州分行出具一份貸款本息代償證明書給原告,證明截止至2020年3月27日,原告已替被告代償貸款本息共計人民幣2202894元。被告分別于2015年6月21日償還原告代墊款21904元,于2015年7月14日償還原告代墊款20000元,于2015年7月23日償還原告代墊款70000元,于2015年8月12日償還原告代墊款20000元,于2015年8月25日償還原告代墊款70000元,于2015年9月14日償還原告代墊款20000元,以上共計221904元。2016年5月24日原告將涉案車輛拖回。2020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徐州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涉案車輛以2016年5月24日為基準日對車輛殘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XR220D旋挖鉆機一臺資產評估值為150萬元
判決結果
一、江藝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480990元及利息(以48099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544元,由江藝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熊雯雯
人民陪審員陳素惠
人民陪審員王雪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許雅娟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