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時晟經貿有限公司、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15民初2281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時晟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時晟公司)與被告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益通公司)、被告王國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南時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盼盼,被告山東益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國光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濟南時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8621元及利息(以88621元為基數,自2021年4月8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自原告處購入螺紋鋼、沙漿等貨物,累積貨款248621元,被告山東益通公司曾向原告出具收到貨物證明,且被告王國光于2018年12月18日以“王偉”的名義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但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尚有部分貨款未結清。兩被告系掛靠關系,應對涉案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現原被告雙方經多次溝通未果,且存在被告王國光拒接電話、故意告知虛假姓名、刪除微信等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山東益通公司辯稱,一、濟南時晟公司與山東益通公司雙方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山東益通公司從未就己方承接項目向濟南時晟公司采購過任何貨物,也沒有授權任何人向濟南時晟公司采購過貨物,沒有與濟南時晟公司簽訂過買賣合同、也沒有資金往來以及交易收貨事實。因此,兩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濟南時晟公司在本案中將山東益通公司列為被告不適格、法院依法應當駁回原告對山東益通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濟南時晟公司稱山東益通公司與王國光系掛靠關系不屬實、山東益通公司從未與王國光有過掛靠合作關系、對王國光是否與濟南時晟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不知情,更與己方無關、濟南時晟公司主張山東益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根據合同相對性,即使原告時晟公司與王國光或者原告訴狀中所稱的“王偉”有合同關系,也與山東益通公司無關,濟南時晟公司稱部分貨款未結清、更能說明買賣合同事實與山東益通公司無關。原告稱累計貨款248621元、剩余未結清貨款為88621元。而濟南時晟公司起訴前,從未向山東益通公司主張過貨款,同樣能夠認定,原告自己也明知貨物采購方非山東益通公司。綜上,濟南時晟公司向山東益通公司主張未結清貨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應駁回原告對山東益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國光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欠條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至7月期間,王國光從濟南時晟公司購買螺紋鋼、沙漿、網片等貨物,經結算,貨款共計248621元。王國光于2018年12月18日以王偉的名義向濟南時晟公司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記載王國光欠濟南時晟公司貨款248621元。濟南時晟公司庭審時自認,2019年7月1日,王國光通過他人賬戶向濟南時晟公司支付貨款70000元,2019年10月2日,王國光通過他人賬戶向濟南時晟公司支付貨款50000元,2020年1月24日通過他人賬戶向濟南時晟公司支付貨款40000元,尚欠貨款8862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國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濟南時晟經貿有限公司貨款88621元及利息(計算方式: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88621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濟南時晟經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16元,減半收取計1008元,由被告王國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艷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閆甜甜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