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海明、趙福亮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603民初1639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鄒海明與被告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海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永濤、被告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帥永軍到庭參加訴訟。趙福亮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鄒海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向鄒海明支付拖欠的漳州市龍文區碧湖印象小區通風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款180000元。2.判決鄒海明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趙福亮掛靠在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承接了發包方漳州城投建工集團承建的漳州市龍文區碧湖印象小區建設項目之中碧湖印象1、2、3、5等號樓的樓通風工程項目,嗣后,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發包給鄒海明帶領的專業班組,并就相關包工包料施工做了全面約定。待該通風項目分包工程基本竣工后,經承包方漳州城投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召集原被告雙方約談協調,各方簽署了一份《約談記錄表》,明確責令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限期向鄒海明結清工程材料款,為此,趙福亮特于當天向鄒海明出具手寫欠條一份,承諾此前拖欠鄒海明的工程材料款180000元分三批還清給鄒海明??稍摲萁涄w福亮親自簽名的欠條至今仍未落到實處,經鄒海明多次催要,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一味置之不理,至今仍避而不見。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屬于內部掛靠關系,本應共同對鄒海明墊付的工程材料款負責,應積極誠信付款結清,但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卻長期躲避鄒海明、拖欠不付,此種行為不僅違背誠信,也侵犯了鄒海明的合法權益。
趙福亮未作答辯。
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鄒海明和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沒有付款的責任。2.鄒海明與趙福亮已經就案涉項目達成結算,趙福亮已經向鄒海明出具欠條,鄒海明對欠條內容予以認可,并作為欠條的相對方在欠條中簽字確認,所以鄒海明應當向趙福亮主張支付貨款。3.鄒海明在事實理由中所稱的趙福亮與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是掛靠關系,并且向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發送了催款律師函與事實不符。趙福亮與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并不認識,也不是掛靠關系。鄒海明也未向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郵寄律師函。趙福亮從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廈門分公司承接項目,然后轉給鄒海明,那么鄒海明與趙福亮之間形成了非法轉包糾紛,所以趙福亮具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鄒海明應當向趙福亮主張工程款。
鄒海明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約談記錄表》及欠條,以證明被告方確認尚欠鄒海明工程材料款180000元并承諾分三期支付。2.《催款律師函》及其EMS郵件郵寄簽收詳情信息,以證明2020年11月,代理律師受托專發律師函給承包方及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有其針對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而鄭重提出結清工程欠款訴求。3.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基本信息頁,以證明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告主體身份的基礎信息情況。
趙福亮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提交證據,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1.對證據1中的《約談記錄表》,鄒海明沒有出示《約談記錄表》原件,無法核實鄒海明是否實際施工案涉項目,以及趙福亮是否承諾按照約定期限向其支付材料款,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1中的欠條,由于趙福亮沒有到場,對欠條的內容無法核實,由法庭核實后來綜合認定,從補充證據的內容來看,注明的是欠款人趙福亮拖欠鄒海明材料款180000元,所以即便鄒海明向案涉項目供應了施工材料,其與趙福亮已經就所欠材料款達成了結算協議,協議雙方已經寫明是欠款人趙福亮和材料供應商鄒海明,如果該證據經法庭核實真實,那么欠款雙方也僅僅只是鄒海明與趙福亮之間,鄒海明在欠條中簽字,從其可以看出,其認可其與趙福亮之間欠款的內容和欠款人的身份,應當由趙福亮向鄒海明承擔付款責任,所以從關聯性來看,該證據與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無關。綜上所述,應當由趙福亮向鄒海明履行付款責任。2.對于證據2,EMS郵件郵寄簽收記錄憑證顯示簽收人并非趙福亮也并非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所以鄒海明郵寄的催款律師函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也不能其證明目的。所以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3.對于證據3,對趙福亮的身份證不予認可,因為沒有趙福亮身份信息的合法來源及身份證復印件,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印章也無法核實真實性,對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國家企業信用系統公示報告由法院進行認定查明。
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如下分析認證:1.對于鄒海明提交的證據1,因鄒海明提交欠條的原件,本院對該欠條予以采信,而《約談記錄表》可與欠條相印證,故本院對《約談記錄表》予以采信。2.對于證據2,簽收人顯示的是“林也堅總裁及法務部負責人”“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下洲花園BC商業區2樓漳州城投建工集團辦公室或法務部負責人收”,而非趙福亮、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故本院對該證據2的證明內容不予采信。3.對于證據3,對于趙福亮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以趙福亮本人向本院提交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為準;對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予以采信。
經庭審舉證、質證并認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對本案主要事實可作如下認定:
2020年9月12日,鄒海明、趙福亮作為談判響應人與楊衛中作為談判人就“工程名稱:碧湖印象1、2、3、5號樓通風工程……一、經了解因趙福亮自身原因造成現已拖欠鄒海明工程款約18萬元整。二、經約談談判響應人協調后,趙福亮同意將以上欠款按三期撥付給鄒海明:1、2020年9月30日前先付5萬元,允許延期1星期。2、2020年10月底再付5萬元。3、剩余尾款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三、談判響應人自簽署本文件后,趙福亮須嚴格按上述要求付款,如若未按上述要求付款,我司將不再邀請談判響應人參與類似項目比選并列入集團班組黑名單。”形成《約談記錄表》。
2020年9月12日,趙福亮作為欠款人與鄒海明作為材料供應商在欠條中確認:“茲有碧湖印象1、2、3、5號樓通風工程款共計29萬元,已付工人費11萬元,現欠材料款18萬元。欠款現以以下方式支付:一、在10月7號之前付五萬元。二、在10月底之前付五萬元。三、在春節之前1.30號之前付清尾款?!敝两?,趙福亮未將尚欠工程款180000元支付給鄒海明
判決結果
一、趙福亮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鄒海明支付工程款180000元;
二、駁回鄒海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計1950元,由趙福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芹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陳婉晴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