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市海翔置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通知書
案號:(2019)蘇05執730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訴昆山市海翔置業有限公司、朱福銘、朱小平、于海、劉亞莉、錢生榮、夏紅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蘇05民初82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116933675.25元及利息,執行費184333元。
執行中,本院依法扣劃朱福銘銀行存款144117.16元、錢生榮銀行存款60414.88元、劉亞莉銀行存款705400元、夏紅芳銀行存款20600.96元,上述款項合計930533元,其中184333元作為執行費上繳國庫,余款746200元已退付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另因新冠疫情等原因,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申請暫緩對昆山市海翔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鎮前進西路1098號虹橋賓館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予以拍賣。
2021年1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變更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經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本院先后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對昆山市海翔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鎮前進西路x號虹橋賓館x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兩次拍賣、一次變賣,均因無人出價而流拍。后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一致同意,本院于2021年8月5日至6日再次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對上述房地產進行拍賣,并以10356萬元的價格成交。該拍賣成交款項扣除應由昆山市海翔置業有限公司承擔的過戶交易稅費1632035.95元、拍賣輔助費3000元后的余款101924964.05元,已退付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另執行期間,本院又依法扣劃朱福銘銀行存款56800元、于海銀行存款47600元、錢生榮銀行存款14600元,上述款項合計250400元亦已退付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經自愿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昆山市海翔置業有限公司分別于2021年8月13日、20日、27日直接支付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0萬元、1600萬元、1184635.95元,連同上述本院退付申請執行人的抵押不動產拍賣成交優先受償款101924964.05元以及扣劃所得款250400元,被執行人已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款項共計12136萬元。至此,上述執行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本案執行完畢,予以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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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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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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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