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程正雄追償權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1127執559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程正雄追償權糾紛一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38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程正雄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1)湘執監880號執行裁定指定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程正雄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清單;于2021年6月11日、7月19日、9月27日進行了網絡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程正雄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不動產、保險、人民銀行信息等情況;于2021年7月12日進行了傳統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程正雄的住房公積金、理財產品、不動產信息等情況。通過查詢,被執行人程正雄名下四臺中聯牌車(車牌為:寧,車輛識別代碼:;寧,車輛識別代碼:;寧,車輛識別代碼:;寧,車輛識別代碼:)三臺被申請執行人收回抵債118080元,一臺發生交通事故報廢。其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1年8月3日,本院發出限制消費令,對被執行人程正雄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約談了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程正雄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書面提出申請將本案作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3831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宏長
審判員肖波
審判員孫文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敖超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