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溫宿鑫天商砼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4執恢110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溫宿鑫天商砼有限公司、沈建軍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399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恢復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8月5日發起兩次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于2021年4月7日向自然資源部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狀況,于2021年4月19日向阿克蘇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情況,于2021年4月7日向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的收益類保險情況,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
2021年8月6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約談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其表示同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黃波
審判員徐江紅
審判員孫昤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李佳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