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等保險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83民初2418號
判決日期:2021-10-10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部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傷殘賠償金240000元、醫(yī)療費24000元;被告二、三、四、五分別支付傷殘賠償金90000元,醫(yī)療費9000元;共合計66萬元;2.求情依法判令訴訟費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5月,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四公司”)與五被告簽訂《中交集團北京地區(qū)2017-2019年度施工人員意外險預約統(tǒng)保項目預約保險協(xié)議》,協(xié)議第二節(jié)第一條約定投保人名稱為:項目經理部;第二條約定被保險人范圍為:從事-*項目(根據(jù)具體項目確定)建設過程的所有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分包人員、租賃隊伍人員、臨時雇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賠償限額方案有三個,具體項目投保時進行選擇;第十四條約定雙方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提交待投保時按照項目部要求填寫的機構解決。2017年11月10日,中交四公司京哈高速長春至拉林河項目五工區(qū)經理部投保了該保險,保單號為10932011900389350046,工程地點為吉林省德惠市,投保人數(shù)為751人,保費合計401961元,保險期限為1297天,免費順延期限為180天,保險金額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60萬元人,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6萬元人,爭議解決方式為協(xié)商不成則提交中交四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018年3月22日原告與中交四公司吉林分公司京哈高速長春至拉林河項目五工區(qū)經理部簽訂北京至哈爾濱高速公路長春至拉林河段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京哈高速長春至拉林河段改擴建工程水泥穩(wěn)定級配碎石基層工程,工地地點為吉林省德惠市,工期28個月,工程總價為預計13732627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該總價款包括進場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費用。2018年9月12日晚17時左右,被保險人姜連慶在工地運輸穩(wěn)料向攤鋪機卸料時發(fā)生意外,車廂掉落導致其嚴重受傷,因其與原告關于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其于2018年11月份向吉林德惠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及相關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11月1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民終207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姜連慶724.12元,2020年3月9日姜連慶通過德惠市人民法院從原告賬戶上劃扣775560.72元賠償款,在姜連慶受傷住院時原告為其墊付醫(yī)療費97178.71元,原告共計支付姜連慶872739.43元
2020年7月被保險人姜連慶向五被告申報該意外保險賠償金時2020年7月14日在五被告的見證下姜連慶簽訂轉賬支付授權書同意將全部賠償金匯入原告的指定賬戶因其已經獲得了原告的賠償,隨后原告提交了五被告要求申報保險賠償金的全部材料。2020年10月16日被告-卻以被保險人姜連慶在項目工地意外受傷不屬于其公司承保責任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
綜上,原告認為,在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與五被告簽訂《中交集團北京地區(qū)2017-2019年度施工人員意外險預約統(tǒng)保項目預約保險協(xié)議》中第節(jié)第二條被保險人范圍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為從事**項目(根據(jù)具體項目確定)建設過程的所有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分包人員、租賃隊伍人員、臨時雇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姜連慶不管原告是通過何種方式雇傭的,其是在投保人投保的工地的工作人員是毋庸置疑的,故其當然屬于被保險人的范圍,五被告當然應當予以賠償保險金。原告在已經賠償完被保險人姜連慶及獲得其同意后依法享有向五被告追償?shù)臋嗬F(xiàn)五被告拒絕賠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200元,返還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小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楠
判決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