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881民初3311號
判決日期:2021-10-10
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都公司)、林光柏、鄒彩金、葉汝振、鄭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銀行的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廖日陽及被告林光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利都公司、鄒彩金、葉汝振、鄭帶經本院傳票傳喚均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利都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980000元以及利息233066.84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6月20日),以后利息從2020年6月21日起按本金1980000元為基數,按日利息萬分之3.8594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二、判令被告林光柏、被告鄒彩金、被告葉汝振、被告鄭帶對上述全部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三、判令我行對被告利都公司、被告葉汝振的抵押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所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當事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協議依法成立、生效,且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因購原料紙資金不足,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申請借款220萬元,經原告同意,雙方于2016年8月15日簽訂《借款合同》,2016年8月19日簽訂《借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5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9.2625%,貸款逾期按日利率3.8594?計收利息,還款方式為“按月清息,分期還本”。約定還款計劃如下:2017年8月20日償還本金22萬元,2018年02月20日償還貸款本金22萬元,貸款到期時償還貸款本金176萬元。被告利都公司自愿用其自有的機器設備共17件(詳細見抵押物清單)、被告葉汝振自愿用自有位于廉江市同心路××號的全部房地產[粵房地權證廉房字第××號、廉府國用(2009)第0033340.010990號]為該筆借款作抵押擔保,均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林光柏、被告鄒彩金、被告葉汝振、被告鄭帶自愿對該筆借款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各自簽署了《連帶責任保證書》。在履行完上述手續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告利都公司發放貸款220萬元,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義務。二、被告利都公司已嚴重違約,且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義務,借款人應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息,擔保人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貸款發放后,各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只是在2017年8月20日償還22萬元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就不再償還貸款本息,嚴重違背《借款合同》相關約定,經原告多次催討,但各被告均以各種借口為由推延,截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利都公司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98萬元及利息233066.84元,擔保人也拒絕履行擔保義務,各被告已嚴重違約。綜上所述,為維護我行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請求法院立案,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利都公司不作答辯。
被告林光柏答辯稱,涉案借款已經轉貸續貸,與我無關,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被告鄒彩金不作答辯。
被告葉汝振不作答辯。
被告鄭帶不作答辯。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被告營業執照、企業機讀檔案、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簽字式樣、股東會決議,保證書、身份證、結婚證,證明各被告身份、主體資格,林光柏與鄒彩金、葉汝振與鄭帶是夫妻關系。
2、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證明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萬元,借貸關系依法成立。
3、房地產抵押承諾書、抵押擔保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動產抵押登記證、動產抵押清單、購銷合同、保險單,證明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持有的機器設備及被告葉汝振自愿提供自有的房地產為該筆貸款作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原告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4、連帶責任保證書,證明被告林光柏、鄒彩金、葉汝振、鄭帶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放款出賬傳票,證明原告已向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發放220萬元,依法履行了放款義務。
6、金融業務憑證、利息清單、逾期未還款查詢、催收通知書,證明截止,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已嚴重違約,仍欠原告本金198萬元及利息233066.84元。
被告利都公司、林光柏、鄒彩金、葉汝振、鄭帶均沒有提供證據。
對上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被告林光柏對原告的證據均無異議,因被告利都公司、鄒彩金、葉汝振、鄭帶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與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審核,本院對原告的證據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25年,被告利都公司出具《借款申請書》向原告農商銀行(原名稱廉江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借款220萬元用于支付原料紙的貨款,承諾由利都公司提供機器設備及葉汝振提供位于廉江市地產作抵押擔保。同日,葉汝振與鄭帶共同簽名出具《房地產抵押承諾書》給原告,承諾自愿以葉汝振名下位于廉江市地產[房產證號:粵房地權證廉房字第××號,土地證號:廉國府用(2009)第0033348/0109962號]之全部作為抵押物,為利都公司的貸款作抵押擔保。
2016年8月15日,被告利都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編號:10020169914111008),約定原告借款220萬元給利都公司用于購原紙,借款期限貳年(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9.2625%;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8594?計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時償付借款利息,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2.5729?計收復利。借款按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還款方式按月結息,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借款人按《分期還款計劃書》所載的分期還款計劃(1、按月償還貸款利息,2、2017年8月20日償還貸款本金22萬元,3、2018年2月20日償還貸款本金22萬元,4、2018年貸款到期日償還貸款本金176萬元)償還借款本金。同日,葉汝振、利都公司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編號:10120169914029664),應利都公司的要求,為確保原告與利都公司簽訂的編號為10020169914111008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葉汝振自愿以位于廉江市地產提供抵押擔保,利都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17臺機器設備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利都公司應承擔的全部債務,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等等)。同時,利都公司與原告到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上述約定的17臺機器設備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書(被擔保債權數額150萬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
2016年8月18日,原告為《抵押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抵押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6)廉江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398號,權利人:廉江市農村信用合聯社,坐落廉江市同心路××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廉府國用(2009)第0033348/0109962號,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字廉房字第××號,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擔保債權數額70萬元,債權確定期限: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
2016年8月19日,被告葉汝振、鄭帶、林光柏、鄒彩金分別向原告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其同意為利都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貸款人民幣貳佰貳拾萬整(¥2200000.00元)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號:10020169914111008),保證期限至該筆借款本息還清時止,保證范圍包括該筆借款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016年8月19日,原告按照約定向利都公司發放貸款貳佰貳拾萬元。借款后,利都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償還了借款本金22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止。截止2020年6月20日,利都公司拖欠借款本金1980000元及利息233066.84元。原告經多次催收無果,原告于2020年8月3日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980000元及利息(計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為233066.84元,2020年6月2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98000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3.8594?計算)。
二、被告林光柏、鄒彩金、葉汝振、鄭帶對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判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追償。
三、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抵押的機器設備以及葉汝振用于抵押的位于廉江市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償還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判決的債務。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252.27元,由被告廉江市利都印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謝若塵
判決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