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信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弘軒鼎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7民初3012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安泰信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信達公司)與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北京弘軒鼎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軒鼎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泰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建一局、弘軒鼎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泰信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弘軒鼎成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805205.88元,并以上述工程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中建一局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了《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協議書》,約定二被告共同將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工程分包給原告。又分別在2015年2月,2017年9月及之后簽訂了3份補充協議。現二被告并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中建一局提交書面代理意見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要求中建一局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事實錯誤,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根據《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第10條約定,本分包合同價款由弘軒鼎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后續簽訂的三份補充協議均未對原合同的付款方式作出變更,且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均沒有中建一局參與,因此原告的工程款應由弘軒鼎成公司支付,與中建一局無關。
被告弘軒鼎成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9月,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了《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協議書》,約定弘軒鼎成公司為業主,中建一局為總承包商,原告為分包商,分包工程項目為位于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工程。合同總價為2649862元,合同約定本分包合同價款將由業主直接向分包商支付。付款方式:預付款為分包合同總價的20%,安裝工程按照進度付款,分包商每月25日前依據合同預算及現場完成合格工程量上報每月完成工程量,經業主和監理審核確認后,14日內支付當次工程進度款的80%,工程款支付總額達到合同總價(不含變更洽商)的80%后,不再繼續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全部完成且通過業主和政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竣工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驗收后,進行竣工結算,竣工結算經業主審核批準后,業主支付工程款至結算總價95%,剩余5%作為保修金,待保修期滿后支付。保修期為24個月(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后由于電氣安全技術檢測和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工作,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原告與弘軒鼎成公司、中建一局簽訂《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合同金額為216145.23元,為固定總價合同,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執行原合同條款;后由于二次裝修需要專業消防單位重新報審、驗收,原告與弘軒鼎成公司簽訂《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二》,約定合同金額為249548.92元,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執行原合同條款;后原告與弘軒鼎成公司簽訂《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三》,確定合同金額為182266.13元。另約定,本補充協議簽訂后,業主向分包商支付至“原合同及補充協議一”結算金額(即3048273.36元)的95%。結算價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并按規定履行了保修責任和修復全部質量缺陷并得到業主有關單位書面確認后無息付清。原合同和補充協議一項目的質保期為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原合同和補充協議一結算金額雙方已確定,結算時不予調整。補充協議二施工驗收完成后,分包商出具驗收報告14個工作日內,報送補充協議二的結算資料,業主在收到結算資料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該補充協議結算工作。在該協議的附件即工程結算協議書中,寫明了竣工驗收日期為2014年11月30日,確定合同結算總金額為3048273.36元,含有保修金152413.67元。保修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
庭審中,原告表示因《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二》對工程款未進行結算,另行解決?,F根據《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三》及附件即《工程結算協議書》,除《夏各莊新城一期5A地塊消防分包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二》工程款項外,工程款結算金額為3048273.36元,弘軒鼎成公司已支付原合同及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三的工程款2243067.48元,尚欠805205.8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弘軒鼎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尚欠原告北京安泰信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5205.88元及利息(以805205.88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76元,由被告北京弘軒鼎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朝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賈曾翔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