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鼎通倉儲服務有限公司等倉儲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12民初16498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日順公司”)與被告南京鼎通倉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通公司”)、張秀艷、范棟倉儲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日日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生波、周晴晴,被告鼎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逄小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秀艷、范棟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日日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鼎通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848887元(盤虧1210509.3元、因系定制家具無法鑒定的損失14452元、機損507630元、破箱127100元,共計1859691.3元,原告本案主張1848887元)及30%違約金554666元(1848887元×30%),共計2403553元;二、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與被告鼎通公司簽訂《倉儲保管合同》及相關附件,雙方約定由被告鼎通公司為原告位于邯鄲市開發區東位置的倉庫提供全面倉儲保管服務。但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鼎通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持續發生丟貨、貨損等情況,導致原告多次被第三方索賠。現雙方合同終止后,盤點差異巨大、存在大量盤虧,被告鼎通公司拒絕對貨物的盤虧情況及損失進行交接及賠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張秀艷、范棟為本案共同被告,并判令在其減少出資范圍內對被告鼎通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鼎通公司倉儲合同糾紛已由貴院受理(2020)魯0212民初字16498號,現經工商登記查詢,2020年7月21日,被告張秀艷、范棟作為公司股東將公司注冊資本自600萬元變更為30萬元,被告張秀艷、范棟認繳出資額均各自由300萬元降至15萬元。被告張秀艷、范棟在明知債權人即本案原告存在的情況下,未就減資事宜書面通知原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在其減少出資的范圍內對被告鼎通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鼎通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數額應當是青島日日順供應鏈有限公司、上海路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業損失的總和,原告一家主張沒有權限也沒有依據。根據合同約定,被告鼎通公司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從保證金100000元與管理費825130.71元中優先扣除,不足部分再跟被告主張,但原告主張的數額沒有扣除該部分;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未按合同規定的倉儲條件和倉儲要求保管貨物或不能及時接收原告或原告委托的人所送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污染及損壞的,應賠償涉及貨物,并承擔30%的違約金”,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違約金不成立。
被告張秀艷、范棟未答辯。
原告、被告鼎通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雙方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18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鼎通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倉儲保管合同》及相關附件,約定由被告鼎通公司為原告位于邯鄲市開發區東位置的倉庫提供全面倉儲保管服務。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乙方應在每月結束后七日內向甲方提供合格發票、該月實際倉儲面積書面確認、雙方確認的貨物月度盤點表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材料提示甲方付款,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甲方付款時間順延;若雙方不再續約,經雙方確認倉儲貨物無賬務差異,乙方與甲方核對合同期內所有未結算費用,核對無誤后開具正式發票提示甲方支付剩余倉儲費用。如倉儲物賬物存在差異,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產品當地市場銷售價格進行賠償,乙方拒不賠償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向乙方追償貨物損失;貨物在庫存存儲期間,若乙方由于保管不當造成產品外包裝受損,則乙方應按100元/個賠償甲方;乙方出庫發貨時必須進行LES和SAP系統的掃描100%過賬,并在配送單簽收發貨日期及數量,必須書面打印的配送單與系統信息一致方可發貨,如不經系統掃描出庫,則視為貨物丟失,乙方應按當時市場銷售價2倍進行賠償;貨物發生盤虧均由乙方負責,并在盤虧后2日內以甲方當地市場銷售價格進行賠償,否則甲方有權在后續的倉儲費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需繼續賠償;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倉儲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或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污染及損壞的,應賠償涉及貨物,同時還應按涉及貨物當地市場銷售價值的30%賠償甲方的損失;對于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賠償金、違約金,甲方可直接從甲方應給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
原告、被告南京鼎通公司及案外人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制作《邯鄲TC主庫交接差異表(盤虧)》,確認合計盤虧663臺,其中機器485臺,支架、連接機管等178個,被告鼎通公司業務人員劉賢波與第三方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日日順公司工作人員張雪京三人簽名確認,并由被告鼎通公司與案外人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蓋章。原告、被告南京鼎通公司及案外人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制作《邯鄲TC主庫交接破箱、機損待鑒定明細》,確認破箱、機損數量合計1429臺,被告鼎通公司業務人員劉賢波與第三方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日日順公司工作人員張雪京三人簽名確認,并由被告鼎通公司與案外人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蓋章。原告與被告鼎通公司均認可原告財產損失范圍為上述《邯鄲TC主庫交接差異表(盤虧)》及《邯鄲TC主庫交接破箱、機損待鑒定明細》,兩份表格中所列設備。
經原告日日順公司申請,我院依法委托,青島中誠至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誠評字202036號《價格評估報告》,評定盤虧部分的價值為1210509.3元。其中“SQ百貨清河(SQ清河國美)整體廚房、恒大編碼8086、特殊訂單A13(邯鄲思佳)”因系整體廚房日日順公司無法提供所包含機器型號無法進行鑒定。鑒定費48000元由原告預付。被告鼎通公司對中誠評字202036號《價格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認為其評估價格過高。
另查,原告作為甲方、案外人邯鄲開發區海日順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乙方,于2019年8月20日簽訂《倉儲管理合同》。
被告鼎通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原登記注冊資本為600萬元,變更后注冊資本為30萬元,被告張秀艷、范棟作為鼎通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均自300萬元降至15萬元。
日日順公司支付財產保全擔保保險費5200元。
被告鼎通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支付競標保證金10萬元。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審查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其與被告鼎通公司簽署《終止協議》,該協議有原告與被告鼎通公司雙方電子簽章及數字報告認證,且被告鼎通公司認可已與日日順公司及倉庫接管方對倉庫貨物進行了盤點,足以認定《終止協議》的真實性。該《終止協議》記載:日日順公司與被告鼎通公司經友好協商后一致同意終止雙方于2017年5月18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01705170083的《倉儲保管合同》,該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后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邯鄲TC主庫交接差異表(含價格)》、《邯鄲TC主庫交接破箱鑒定機損不可維修明細》、根據含索賠金額信息確認單、《邯鄲TC主庫交接破箱、機損待鑒定明細(含價格)》,無被告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鼎通倉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391409.3元。
二、被告南京鼎通倉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406023元。
三、被告張秀艷、范棟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2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1028元,由原告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7825元,被告南京鼎通倉儲服務有限公司承擔232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期屆滿七日后仍未預交且未提起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本院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案件登記號:186900000218796
合議庭
審判長劉佳
審判員劉宗欣
審判員王敏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宮文萍
書記員王惟正
判決日期
2021-10-12